对霍菲尔德法律概念学说的比较研究
沈宗灵
【关键词】法律概念学说
【全文】
对霍菲尔德法律概念学说的比较研究(1)
对权利、义务等基本法律概念的研究是法学的一个重要任务。霍菲尔德关于这些概念的分析长期被认为是西方法学在这一领域中的权威学说。本文试图先对他的学说作一简介,然后阐述作者自己对法律概念的重要性和局限性的认识,最后再将霍菲尔德所提出的概念同当代中国法律中的相应概念进行比较,从而进一步对他的学说作出评价并论证进行这种比较研究的实践意义。
一、霍菲尔德法律概念学说简介
韦斯利•霍菲尔德(Wesley Newcomb Hohfeld,1879年~1918年),美国法学家,开始任律师,以后是斯坦福大学和耶鲁大学的法学教授。他的主要作品是1913年和1917年在《耶鲁法学季刊》上发表的两篇同名论文《司法推理中应用的基本法律概念》。这两篇论文在他死后第二年(1919年)作为专著出版。1923年又由耶鲁大学教授柯克(W. W. Cook)编辑出版霍菲尔德著《司法推理中法律基本概念及其他论文》一书。该书除以上述两篇论文为主外,又包括《衡平和法律的关系》等七篇论文。1964年该书再版。在上述著作中,霍菲尔德主要围绕广义的权利—义务概念进行了较系统的逻辑分析。
他的这种分析在西方法学界,特别是英美法学界,开始时被认为过于学术化,以后虽然也不断受到批评和修正,但却长期被重视。最明显的一个例证是:美国法律研究所组织编写的美国判例法权威性文献《法律重述》中的《财产法重述》采用了霍菲尔德关于权利—义务概念的分析(2)。《牛津法律指南》对他的学说的评价是:“他的分析的意义和实用自他死后日益被人们所承认。尽管他所用的术语受到一些批评,但他的分析是标准的法律思想。”(3)他对后世西方法学的影响也是很明显的。例如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新分析法学创始人英国的哈特(H. L. Hart)曾提出了一个著名的法的概念:法是设定义务的规则(主要规则)和授予权力的规则(次要规则)的结合(4)。有的法学家认为,这两种规则的划分是来自霍菲尔德关于权利—义务以及权力—责任概念的分析(5)。
(一)“权利—义务”一词的复杂性
霍菲尔德在讲到不同法学学派的特征时指出:“分析法学的目的之一是对所有法律推理中应用的基本概念获得准确的、深入的理解。因此,如果想深入和准确地思考并以最大合理程度的精确性和明确性来表达我们的思想,我们就必须对权利、义务以及其他法律关系的概念进行严格的考察、区别和分类。”(6)他还强调,分析法律概念本身主要是一种手段,其目的是帮助法院和律师发现问题所在以及有用的类推推理。因此,他的著作的主题“司法推理中应用的基本法律概念”本身,说明了他的上述思想。“在司法推理中应用的”这一提法,是指“基本法律概念并不是抽象地存在的,而是具体地应用在法院和律师日常事务的实际问题中。”(7)
20世纪初另一著名分析法学家新西兰的萨蒙德(J. Salmond,1862年~1924年)曾讲过,“权利—义务”一词(指广义的)已被用得太过分了,他常被用在实际上并不相同的关系中,从而造成了法律辩论中的混乱(8)。这种混乱已到了这样的地步:这个人这样理解,那个人那样理解,同一个人在不同场合下又会有不同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