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律推理

  三、形式推理中的谬误
  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形式推理是经常使用的一种方式,但也常发生一些谬误。常见的谬误是实质内容的谬误,大体上有以下几种形式。第一,偶然的谬误,即将一个一般规则适用于不应适用该规则的特殊情况。例如,刑法规定,犯罪者应受刑罚,但如果将这一规则适用于不能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就是错误的。第二,偶然谬误的反面,即与偶然谬误相反,将一个仅适用于特殊情况下的规则适用于一般情况。例如,民法通则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如果将这一仅适用于涉外经济合同的特殊规则适用于一般经济合同当然是错误的。第三,文不对题的谬误,即改变前提中的要点,例如一个辩护人为被告甲所作的辩护要点是,甲是好人,所以他不会犯这种罪。第四,循环论证的谬误,即用以证明论题的论据本身要靠这一论题本身来证明。例如以甲有权利来证明乙负有义务,反过来,又以乙负有义务来证明甲有权利。第五,根据不足的谬误,如某商店有一天被窃,甲在那一天曾去购物,因而认为甲是偷窃者。第六,许多问题的谬误,即对一个包含若干问题的问题或必须推定前提的问题,要求作出一个简单的回答。
  形式推理中的谬误还有文字上的谬误,通常是指用词上的失误。例如在前提和结论中使用多义词、模棱两可的词,用代表事物部分的前提来论证事物整体的结论,等等。此外,还有通常形式逻辑中讲的三段论推理中的谬误。
  四、实质推理的必要性和主要形式
  形式推理(分析推理)是在法律适用中具有重要作用,而且也是经常使用的推理方式。这种推理正好符合人们在心理上对法律的要求。例如要法语法律有确定性、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但这种推理方式一般仅适用于简易案件。例如,一个城市的交通法规明文规定:凡在交通管理当局明令禁止停车的地点停车,罚款5元。因而,不论是谁,也不问动机,只要一违反这一规定,就应交5元罚款。有的国家可以将这类案件的处理简易到这样的程度;交通警在违章汽车驾车人不在时,在这一汽车上留下罚款通知。要求驾车人(或车主)在期限内将罚款支票寄往有关部门。在一般情况下,这类案件根本无需开庭、讯问、查证、辩论、申诉等等活动。罚款通知就是行政裁决。
  但法院所审理的案件不可能都是简易案件,更不可能都简易到像上面所说的违章停车事件那样的程度。因此,法官的作用不可能消极到仅仅是“宣告法律的嘴”。电子计算机尽管对司法工作可以有很大作用,但从至少到今天为止的实践来看,人们也不能设想可以完全用机器人来代替法官。至少就法律推理而论,它并不像使用电子计算机那样的操作方式。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