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律的功能
卢埃林法理学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是有关法律功能的理论。他认为,就法律功能而论,法律是一种制度(institution),而制度是围绕一项工作或一连串工作的有组织的活动。因此,法律功能就是法律工作(law-jobs)。对社会和集体的存在来说,制度及其工作是很重要的。法律根源于社会生活并接受社会需要的检验。
法律制度是很复杂的,它不仅包括一批由概念和原则所组成的规则,而且还有使用前例之类的技能,特别是一套由价值和理想所构成的意识形态,它对整个法律制度有巨大影响。此外,还有大量的法律实践,有的很灵活,有的很硬性,它们决定在法律体系内哪些可以做或不可以做。所有这些东西以不同形式控制了“法律人”(men-of-law)的活动。
按照他的学说,法律功能或法律工作可以分为以下六项(11)。
1.解决麻烦事件(cleaning-up of trouble cases)。这里所讲的“麻烦事件”是指不满、纠纷和冒犯行为等。处理这些事件无疑是法律工作的日常事务。不同社会集团在解决这类麻烦事件时,采用了各种手段,如冲锋枪或催泪瓦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妥协;国王、父亲和法官裁决;通过选举或以电刑处死;革命、神谕,或几种方式的结合或某种方式的变形。
2.在充满潜在矛盾的环境中对行为进行引导(channeling conduct),这里讲的“行为”包括习惯和期望。引导的目的在于消极地防止或减少麻烦事件,积极地使人们相互合作。
3.特别在一个像美国那样的流动社会中,需要对行为进行再引导(rechanneling),以便建立新的习惯和期望使之适应不断变化的生活。
4.在发生疑难或麻烦情况下作出权威性的决定权的分配(allotment)以及对这种决定权形式的调节。
5.对社会和集体的组织和工作提供刺激(providing incentives)。这是法律制度的一项积极性的工作,其目的是实现有效的领导和管理,也就是为社会和集体提供动力。这种功能不同于仅仅分配决定权或使人们不相互争吵的消极机制。鼓励自由企业、缩短工时,为增加产出而改善劳动条件等等都体现了这一功能。
6.司法方法(juristic method)的工作,即建立和利用使一切法律工作人员和机制出色地进行工作的技能。这一功能渗入到以上所有功能,是指开展、保持和改进技能知识的特殊工作,并通过法律教育和实例代代相传。如果法官、律师、立法者、行政官员能熟练地掌握这种技能,他们就会体会到法律规则、概念等等对不同待业可以有不同含义。
他又认为,这6项功能都可以认为是良好的(good),如果社会和集体是良好的话。这些功能又都可以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为了保持社会和集体继续生存的最低限度的条件。这种基本需要是首先必须要满足的,否则就谈不到法律良好的更高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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