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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埃林的现实主义法学

卢埃林的现实主义法学


沈宗灵


【关键词】现实主义法学
【全文】
  卢埃林的现实主义法学(1)
  卡尔•卢埃林(Karl N. Llewellyn,1893年~1962年),美国现实 主义法学的主要代表之一,生前曾任耶鲁、芝加哥、哥伦比亚大学法学教授,美国《统一商法典》起草人。主要著作有:《棘丛——法律及其研究》(1930年初版)、《晒延人方式》(与霍贝尔合著,1941年)、《普通法传统——上诉审》(1960年)和《法理学:现实主义的理论和实践》(1962年)。
  一、法律是官员关于纠纷的行为
  卢埃林在30年代初的一篇题为《现实主义的一些现实主义——答庞德院长》的论文中(2),较全面地阐述了现实主义法学,特别是他本人关于法律概念的基本思想。他认为,现实主义法学有以下9个特征。
  1.法律是不断变化的,是由司法创造的。
  2.法律是达到社会目的的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本身。因此,应不断研究各部分法律的目的和效果。
  3.社会是不断变化的,而且比法律变化更快,因此要不断审查各部分法律是否与社会需要相适应。
  4.为了研究起见,可暂时划分“实然”(is)和“应然”,意思是在确定研究目标时,必须诉诸价值判断,但在研究“实然”本身时,对有关事物关系的观察,说明和确立应尽可能不受观察者意愿或伦理观念所支配。
  5.对以传统法律规则和概念来说明法院和人们的实际行为抱怀疑态度。
  6.与以上特征相应,对法律规则在法院判决中起重要作用的学说也抱怀疑态度。
  7.主张将案件和法律情况作比过去更狭的分类。
  8.坚持从法律效果来评价法律。
  9.坚持以上述方针持久地和有计划地解决法律问题(3)。
  从这些特征来看,现实主义法学与以庞德为代表的社会学法学基本思想是一致的。主要差别是在以上第5、6两个特征上,也即对法律规则的看法上。庞德关于法律的概念中包括了法律规则的划分,而现实主义法学却对法律规则的作用和地位持有较为特殊的看法。
  卢埃林的法律概念又是什么呢?他认为,社会上充满了纠纷,实际存在的或潜在的纠纷,待解决的和应预防的纠纷,它们都诉诸法律,成为法律的事务。“那些负责做这种事的人,无论是法官、警长、书记官、监管人员或律师,都是官员。这些官员关于纠纷做的事,在我看来,就是法律本身。”(4)这一法律概念包括了他的两个基本思想:一是解决纠纷,二是官员行为(5)。
  他又指出,人们在讲法律时往往想到犯罪而不是纠纷。但从逻辑上讲,犯罪也是一种纠纷问题,而且纠纷是一个比犯罪更大更重要的范畴。从数量上讲,法院中的刑事案件远远少于一般民事案件。一般人还认为法律是一种行为规则,而且还有些法律看来也是与纠纷无关的。例如收入税申报单必须用同一格式的规则主要是为了方便而不是为了避免纠纷;电梯通道必须装上栏杆的规则主要也是为了避免伤亡,而不是避免纠纷。而且随着文明的发展,在愈来愈多的法律中,纠纷会日益消失,中心问题会成为对事务的安排或促使事情办得更迅速、容易和安全。但不管是否关于纠纷,或关于遗嘱何时生效等等,主要问题是官员将做什么,他们关于纠纷或其他任何事将做什么。他们所做的事有一种常规性(regularity),借此可以预测他们或其他官员以后将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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