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从相对主义法学向自然法学的转变
拉德勃鲁赫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是一个相对主义法学家。同时就他主张法律的确定性与正义发生冲突时应服从法律的确定性这一点而论,他又是一个实证主义法学家。
随着德意法西斯政权的覆灭和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束,他的法律思想发生了急剧变化。他批判了相对主义和实证主义法学,迅速地转向自然法学。根据他的新观点,法律必须有绝对的价值准则;完全否认个人权利的法律是“绝对错误的法律”;法律实证主义有利于法西斯政权对权力的滥用;在实在法和正义的关系上,如果一种法律规则对正义的侵犯已达到不能容忍的程度时,这种法律规则已成为“非法的法律”,人们必须服从正义;当然,废除法西斯政权的完全违反正义的法律应由法院或立法机关来加以决定(16)。
他的这些观点散见于一些论文中,而且他也并未像他以前的相对主义法学那样系统地论述。尽管如此,他的转变对西方法学以及司法实践,特别是联邦德国在战后对法西斯政权下所犯罪行的审判上,具有重大影响。
正如新分析法学家哈特所指出的,“战后,德国法院将拉德勃鲁赫的含有人道主义的重大道德原则的法律概念适用于有些案件的实践中。纳粹政权下的国内战犯、间谍、密报者受到了惩罚。这些案件的特殊重要意义在于,有这些罪行的人辩称,他们过去的行为按照他们从事这些行为时实施的法律来说并不是非法的。当时对这种申辩的回答是:这些人所根据的法律是违反基本道德原则的,因而是无效的。”(17)这也就是说,联邦德国司法部门在处理纳粹政权垮台后所遗留的尖锐的社会问题时,“就在这种形式下复活了自然法的论据”(18)。1949年7月27日班贝格上诉法院对一个告密者案件的判决就是一个例证。案件的大体内容是:被告是一个妇女,1944年,为了陷害其当时正在服役的丈夫,向纳粹当局密告后者休假在家时曾讲过有损希特勒的言论。结果根据1934年纳粹政府的法令(规定发表不利于第三帝国的言论是非法的),其夫被判死刑,但未被执行。1949年,该妇女在联邦德国法院被控犯有1871年刑法典规定的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的罪行。以后上诉法院的终审判决是:被告犯有罪行,纵然其丈夫是按照纳粹政府的一项法令被判刑的,但该法令本身“违反了一切正直人的正当良知和正义感”(19)。
另一个例证是1951年联邦德国最高法院对一个案件的判决,被告是纳粹党人的中级官员,1954年3月被任命为“与失败主义进行斗争并提高抵抗意志”的特别专员。他从情报中了解到原告及其丈夫在自己家中藏了一个有半犹太血统的妇女,以保护她不被盖世太保(纳粹党秘密国家警察)逮捕。同时原告及其丈夫还正在为盟国军队(即美英军队)准备纳粹党官员名单,被告迅速地逮捕了原告及其丈夫。在原告丈夫企图逃跑时,被告开枪将其击毙。但第二天被告作证说原告丈夫死于心脏病急性发作。这一案件中的一个法理学上的问题是:被告能否以执行国社党命令而逃避自己罪责。法院否认以执行1945年3月国社党紧急命令作为辩解的合法性。该命令规定德国所有武装人员负有不经审迅击毙逃跑者的义务。法院特别支持拉德勃鲁赫的这一观点:一个完全否认平等原则的实在法丧失了法律性质。它还否认有些国社党法学家的一个观点:希特勒的任何有关法律宣告都可以被认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法院认为这种观点是“法律界成员的自甘堕落以献媚于一个专制者。从法治观点来看,这种观点是不值一驳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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