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德勃鲁赫在这里强调,讲法律的目的必须讲国家的目的。“因为法律或法律的主要部分是国家意志,而国家或国家的主要部分是法律的一种制度。所以法律目的和国家目的是不可分的”(11)同时,这里讲的法律目的并不是指以经验为主的陈述,而是指用以衡量法律的、法律目的的先验理念。因而我们必须考虑像正义那样的绝对价值,也即法律必须为其服务的正义以外的伦理价值。
这种价值有三种:个人价值、集体价值和创造价值(work values)。与这三种价值相适应,有三种观点:个人主义的(iudividualistic)观点、超个人主义的(transindividualistic)观点和超人格的(transpersonal)观点。
从个人主义观点来看,创造价值和集体价值服从人格价值。文化仅仅是培养人的手段,国家和法律仅仅是保护和促进个人的制度,是各个人之间的、类似合同的关系。但这里讲的合同并不是一个现实,而只是一个像康德所讲的理性观念。从超个人主义观点来看,人格价值和创造价值都服从集体价值。道德和文化服从国家和法律。因为国家和法律是高于个人之上的整体,类似有机体。在良好的国家中,整体并不是为成员存在的,而成员是为整体存在的。从超人格的观点来看,人格价值和集体价值都服从创造价值,道德、国家和法律都服从文化。国家和法律是个人对自我之外,共同劳动、共同创造的关系,并以创造者所造的建筑物来作为类比。这些创造者之所以合在一起既不是由于包括他们自己在内的整体,也不是由于使他们连结的直接关系,而是由于他们所表现的共同劳动以及从中产生的共同创造物。以上三种观点可以分别用三个口号来概括:自由(个人主义观点)、国家(超个人主义观点)和文化(超人格主义)(12)。
4.政党的意识形态和法律哲学
他认为,关于法律的价值,我们还可以从各政党的意识形态来加以分析。
首先是个人主义(出发点是个人)。无政府主义从“单一的个人”(single one),即具体的自我出发的个人主义,它否认任何国家和法律。开明专制主义是另一种形式的个人主义。它企图用强力为各个人服务,即使违反他们的意志,它是以各个人的道德和理性为直接强制对象的个人主义。
自由主义和民主对个人的看法不同于无政府主义和开明专制的看法。但自由主义和民主二者本身对个人的评价也有区别。从它们各自的最极端形式的对立来看,不仅程度不同,而且在类别上也不同。民主要求无条件服从多数意志;但自由主义要求在某些情况下有可能即使违反多数意志而仍保持个人意志。对自由主义来说,政治哲学思想的出发点是人权、基本权利、个人的自由权利,也就是在国家以前就已存在的自然自由。它们是随同应受无条件尊重的要求而被带入国家的,因为国家的任务及其根据就在于对它们的保护。“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13)与此相反,根据民主观点,先于国家的个人自由已由他完全交由国家意志,即多数派意见支配,因为他有机会参与多数派意志的形成并作为对这种机会的交换。正是由于这种基本观点的不同,从而导致自由主义和民主在政治组织上的极为不同的原则。这也涉及到对孟德斯鸠和卢梭之间的长期存在的被误解了的对立。自由主义敬重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它想使君主和多数派(即议会)这两个专制主义追求者相互对抗以有利于个人自由的不受侵犯的权利。民主则根据卢梭学说否认分权,因为分权反对民主的目标本身即多数派的专制。结果就民主而论,个人价值是可以增加的,多数个人意志的价值超过少数个人。但自由主义则主张无限的个人价值,不论多么大的多数派意志也不能加以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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