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拉德勃鲁赫的相对主义法学及其后期转变

拉德勃鲁赫的相对主义法学及其后期转变


沈宗灵


【关键词】相对主义法学
【全文】
  拉德勃鲁赫的相对主义法学及其后期转变(1)
  古斯塔夫•拉德勃鲁赫(Gustav Radbruch,1878年~1949年),德国法学家、政治家,曾任教于柯尼斯堡、基尔和海德堡大学;在1920年~1924年作为德国社会民主党人,出任魏玛共和国国会议员和司法部长。1933年纳粹党上台后,他被免去教职,1945年才重返海德堡大学任教。他的主要著作有《法学导论》(1907年)、《法律哲学》(1932年第3版)等。
  他的法学思想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有很大变化:战前,他是西方相对主义法学或新康德主义法学的主要代表之一;战后,他公开批评相对主义和实证主义法学,转向自然法学。这一转变有力地促进了战后新自然法学的流行。他的相对主义法学的主要思想渊源是康德的哲学以及新康德主义法学家施塔姆勒(R. Stammler,1856年~1915年)的法律思想。
  一、二元论和相对主义
  1.现实和价值
  拉德勃鲁赫的法学是以二元论和相对主义作为哲学基础的。他声称,他的哲学在方法论上有两个特征:二元论和相对主义(2)。
  哲学上的二元论一般主张世界有物质和精神两个独立来源。康德哲学就是二元论的代表。拉德勃鲁赫的相对主义法学就是从论述康德关于现实(reality)和价值(value)之分的学说开始的。他说,康德哲学认为,从实际是什么(what is)中不可能得出什么是有价值的、正确的或“应当是这样的”(ought to be)。“价值和存在(existence)这两种观点,像两个截然不同的、封闭的圆圈放在一起,这就是方法论上的二元论的实质”(3)。换一句话说,关于“应然”(ought)的陈述只能来自其他“应然”的陈述,而不能来自对存在事实的归纳。但在我们的直接经验中,事实和价值之分是模糊不明的。原始人将暴风雨看作神的警告;现代人则认为它是对自己外出打球或野餐计划的干扰。对我们来说,事情就是具有个人评价色彩的。只有通过精神的力量才能使现实和价值分开。我们体验到的人和事是受价值即有无价值的影响的,而没有想到这种有价值和无价值都来自我们自己,来自观察者,而不是来自哪个人和事本身。
  人们对价值会有四种态度。第一种是价值盲(value-blind),即不问价值,也即自然科学家研究自然界所采取的态度。第二种是评价(evaluating),即有意识地品评态度,也即价值哲学及其三个分支:逻辑学、伦理学和美学的特征。第三种是与价值有关的(valuerelating)态度,也即文化科学的态度,包括人文学、史学、社会科学等。第四种是克服价值(value-conquering)的态度,即宗教,它要求对人仁慈而不问其有何价值。第三、四种态度可以说是介乎第一、二种态度之间的,或者说是对它们的补充。与以上四种态度相应,有四个领域,即:存在(existence)、价值(value)、含义(meaning,即指价值的具体内容)和实质(essence,即指宗教已超脱价值和现实之分)。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