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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解释

  加强最高司法机关的解释
  以上已指出,就中央一级国家机关而论,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尤其是前者,作出法律解释最多。最高人民法院在其每年四期的《公报》中每期都载有少数法律解释(司法解释)。中国检察出版社也于1990年公开出版了《新中国司法解释大全》。在近几年中,两院更多地主动公布适用一些新制定法律或处理某类案件问题的解释。
  这里我们试对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各期公报所载的司法解释作一分析。正是从这一年开始,《公报》中较明确划分“司法解释”与其他文件的范围。
  这一年公报共载有16项司法解释。其中除2项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其他是最高人民法字单独发表的。从产生形式看,6项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包括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主动提出的(其名称除直接称解释外,还有称通知、规定、意见等),其他都是经下级人民法院申请而加以解释的(其名称有批复、复函等)。
  从所涉及的部门法看,主要是有关刑法、民法与诉讼法的解释。从解释内容看,大体上可分为四类。
  第一类是对适用新制定的重要法律的系统解释。例如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0)。这一解释是很详尽的,1991年4月9日通过的《民事诉讼法》有270条,而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解释却有320条之多。这是在总结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实践的基础上并围绕新民事诉讼法而作出的系统解释。
  第二类是对当前一些重要案件如何具体应用现行法律的解释。例如1992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1)。它针对1979年《刑法》第121条关于偷税罪抗税罪的规定,特别是对这一条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情节严重”的含义作了解释。
  第三类是对某类案件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无直接规定而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规定的解释。例如1992年9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12)。在我国迄今以前的法律中并无如何处理这类案件的直接规定。因而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为了正确及时地审理这类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民法通则》规定,结合我国海事审判实践,参照国际习惯做法,作出试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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