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扩充解释
这是指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为窄时所作出的比字面含义为广的解释。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4),这里的“法律”一词应作广义解释,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都包括在内。
3.字面解释
这是指严格依照法律条文字面含义的解释,即不缩小,也不扩大。
狭义解释与广义解释
以上讲的那些解释方法主要是民法法系国家法学中通常论述的。普通法法系国家法学中的文义解释(literal interpretation)与民法法系的语法解释基本上是相同的。有些方法在表达上尽管与民法法系的解释有所区别,但在内容上仍有类似之处。更重要的是,总的来说,这两大法系法学在法律解释问题上,都有狭义解释与广义解释之分。
1.狭义解释
狭义解释又称严格解释(strict interpretation),即强调法律条文字面上的含义。从这一意义上讲,它等于上面所讲的字面解释,但其实质在于对整个法律的精神而不在于对个别文字和用语的理解。
2.广义解释
又称较自由的解释(liberal interpretation),强调不拘泥于文字的,比较自由的解释。在这一意义上讲,它等于上面所说的目的解释。一般地说,在西方国家,大部分法官不愿违背法律条文规定,尊重立法者原意。但也有一些法官,尤其是在特殊社会条件下(如社会矛盾激化、发生危机、对外战争等场合),会作出改变法律字面含义,甚至改变立法原意的解释。
在狭义和广义两种解释方法的选择上,就传统而论,两大法系有所区别。民法法系国家较倾向于广义解释;而普通法法系国家,特别是英国,由于普通法、判例法的影响,较倾向于狭义解释。但在20世纪,特别是二战后,随着议会关于“福利国家”立法的日益增加,也逐渐放弃传统的解释方法,因而两大法系在解释方法上的区别已大大缩小。二战后美国的《统一商法典》更明确放弃了传统的解释法律准则而采用广义解释方法。该法典规定:“(1)本法应较自由地解释与适用,以促进其基本目的与政策。(2)本法的基本目的与政策是:第一,使调整商业活动的法律简化、澄清和现代化。第二,容许继续扩展通过习惯、惯例与当事人协议的商业实践。第三,使不同管辖区的法律趋于统一。”(5)
三、当代中国法律解释的理论和实践
法律解释权限的法律规定
以上已指出,在当代中国,仅
宪法、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的法律解释,即法定解释,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学理解释并无法律约束力。这里首先要说明我国宪法、法律对法律解释的权限是怎样划分的,这种划分可称为法律解释的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