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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判法学在美国的兴起

批判法学在美国的兴起


沈宗灵


【关键词】批判法学
【全文】
  批判法学在美国的兴起(1)
  自70年代末以来,一个通称为“批判法运动(Critical Law Studies Movement,简称CLS)的思潮在美国法学领域中开始出现,以后不断兴起,至今仍盛行不衰。从80年代美国法学刊物的目录来看,在有关法理学、法律哲学、法学理论方面的论文主题中,批判法学占有首位,在同一时期,美国一些著名法学院曾多次召开批判法学的学术讨论会,有的法学院更开设了有关批判法学的课程。据有的评论文章指出,这一思潮的主要代表人物来自某些名牌大学,特别是哈佛大学、斯坦福大学法学院,他们大多较年轻,也多致力于并善于传播自己的学说,因而这一运动不会转瞬即逝(2)。这一思想在美国兴起后已影响其他西方国家的法学。
  关于批判法学的性质,一般认为是“现代法律思想和实践中的左派运动”(3),“法学领域中左派学术思潮”(4)。严格地说,批判法学并不是一个学派,而是一群具有各种不同观点但却都以批判正统法律思想为特征的左派法学家(主要是年轻一代法学家)。现代西方社会中所讲的“左派”泛指一种比较激进的政治倾向。
  就政治或理论倾向而论,这些批判法学家大体上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反形式主义的左派法学家,其中包括哈佛大学教授邓肯•肯尼迪(Duncan Kennedy)和罗伯托•昂格尔(Roberto Unger)等人。第二类是新马克思主义者法学家,包括莫顿•霍维茨(Morton Horwitz)、乔治敦大学法律中心教授马克•图什内特(Mark Tushnet)等人。第三类是不属于以上这两类的左派法学家,包括罗伯特•戈登(Robert Gordon)和威廉•西蒙(William Simon)等人。“新马克思主义”,或称“西方马克思主义”,通常指西方发达国家中马克思主义的一个流派。
  批判法学家不仅有这三类之分,而且在每一类批判法学家内部,每人又都各有自己的特色。尽管如此,所有批判法学家都具有一些共同特征。第一,正如上面已指出的,他们在政治倾向上属于左派。第二,这一法学是对“正统”法律思想的批判和挑战。它所讲的正统法律思想,是“自由主义”法律思想或“自由法条主义”(liberal legalism)。同时,它认为自由主义法律思想在历史上的代表是英国17~18世纪思想家、法学家洛克(Locke)、霍布斯(Hobbes)和布莱克斯通(William Blackstone)等人。但批判法学家真正要批判的是当代美国最有权威的一些法学家,如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和里查德•波斯纳(Richard Posner),以及在法学领域中有较大影响的哲学家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等人。第三,批判法学的批判范围不仅直接有关法律思想、制度,而且更扩展到其他思想领域,特别是社会理论、政治学的问题。也正因此,有人认为,批判法学是一个“政治运动”(5),有的更声称,“批判法学旨在改革。它的目的是改变世界,实现一套价值。”(6)
  就批判法学的思想渊源而论,有的认为来自20~30年代美国史学的进步传统(例如C.比尔德的著作《美国宪法的经济解释》)和美国的现实主义法学(7);有的认为来自德国M.韦伯的社会学说,结构主义和现象学哲学;也有的认为来自马克思主义(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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