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是什么意义上的权利
沈宗灵
【关键词】人权
【全文】
人权是什么意义上的权利(1)
一、问题的提出
在研究人权的要领时,首先会碰到这样一个问题,人权是什么意义上的权利?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会接触到几种不同意义上的权利或义务。例如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习惯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许多非国家组织规章中所规定的本组织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如党章中规定的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工会规则规定的工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等等。人权是什么意义上权利和义务呢?它是法律权利和义务吗?如果不是,人权和法律权利之间又有什么关系呢?
笔者认为,人权与法律权利(也即西方法学中通常讲的实在法的权利,包括国内法上的权利和公认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具有密切联系,人权需要法律来保障其实施;绝大部分人权需要同时具有法律权利的性质,但人权与法律权利并不是一个概念,两者是有区别的。首先,在历史上,法律权利的出现远远先于人权;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中,法律将趋消亡,真正、全面意义上的人权将大大发展。其次,绝大部分人权需要同时具有法律权利的性质,但并不是所有的人权都要由法律加以规定,反过来,更不能说所有法律权利都属于人权范畴。再有,人权的实施和保障需要各国国内法来确认,在国际范围讲,人权的国际标准需要由国际公约来体现。正如《世界人权宣言》前言中所规定的,“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的保护”。既然人权要由法律来保障其实施,也即使人权同时具有法律权利性质,这也表明人权与法律权利既有密切联系但又不是等同的,否则人权这一概念就成为法律权利的同义反复了。
人权的原意并不是法律权利,那么它又是什么意义上的权利呢?笔者认为,人权的原意是指某种价值观念或道德观念,因而它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道德是人们关于善恶、是非、正义与否等等的观念、原则、规范。人权就是人们从这些价值、道德观念出发而认为作为个人或群体的人在社会关系中应当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人权是一种价值观念、道德观念的体现,因而人们就有不同的人权观。特别在阶级社会中人权不仅有社会性而且有阶级性,不同社会历史传统、阶级就有不同的人权观。正如恩格斯所讲的,在当时欧洲的一些先进国家中,过去、现在和将来存在了三类道德,即封建贵族道德、资产阶级道德和无产阶级道德。封建社会谈不到人权,所以仅存在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两种人权观,或者说西方人权观和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同样地,人权的基础或根据归根结底在于社会经济关系,不同阶级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 ,吸取自己的道德观念”(2)。再次,不同阶级道德代表同一历史发展的不同阶段,所以有共同的历史背景,“正因为这样,就必须具有许多共同之处。”这些话也说明为什么人权问题会成为当代世界上意识形态斗争中的一个尖锐问题;同时也说明为什么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人权和社会主义社会中的人权尽管在本质上是对立的,但在形式上会有某些共同之处。还有,道德是一个历史观念,从来不存在永恒的道德观念。这里暂且不讲西方人权观和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第三世界人权观之间的原则区别或重大区别,仅以西方人权观而论,拿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和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以及1966年的两个国际人权公约来比,也可以看出西方人权观念的历史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