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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败为胜之七

  五、 二审法院的判决及其理由
  案件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之后,经过慎重认真地审理,贾汪信用社的合法利益最终得到了法律的保障。二审法院认为案件涉及到了贾汪信用社与恒基公司之间的委托和存单背书转让、恒基公司与汉口办事处之间存款、汉口办事处与金山集团和恒基公司之间质押贷款等民事法律关系。由于贾汪信用社作为金融机构委托存款的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并且假借企业名义异地存款,故其与恒基公司之间的委托存款关系应认定为无效。恒基公司为了达到为金山集团贷款的目的,不以贾汪信用社的名义而以自己的名义存款;汉口办事处规避金融监管,变相吸引异地存款,在明知恒基公司所存款项为贾汪信用社所有的情况下,仍然开出存单,甚至在明知存单已经被恒基公司背书转给贾汪信用社,并被贾汪信用社带走的情况下,仍与金山集团、恒基公司签订质押担保合同,将贾汪信用社存款的80%贷给金山集团,事后又与恒基公司串通伪造了存单借据等,以上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金融法规,而且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均应认定为无效。以恒基公司名义所存款项仍为贾汪信用社所有,汉口办事处因存款民事行为无效负有返还信用社1700万元及占用期间所生利息的义务。恒基公司与汉口办事处、金山集团恶意串通,明知没有存单质押,且该存单被恒基公司背书转让,由贾汪信用社持有,仍将贾汪信用社委托存款的存单做质押担保,损害了贾汪信用社的利益,应该与汉口办事处一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光大武汉分行关于贾汪信用社把1700万元汇入恒基公司账户就放弃了对该笔款项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因而无权主张兑付的答辩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贾汪信用社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是其从恒基公司处获得的80万元高额利差应冲抵本金。汉口办事处诉金山集团和恒基公司质押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应该另案处理。一审法院就贾汪信用社诉汉口办事处和恒基公司兑付存单纠纷做出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
  六、 本案带来的启示
  初见本案,我们会觉得案情甚为复杂,其中包括了委托存款、异地吸收存款和质押担保等多个法律关系,而且经历了数次庭审。但是如果将几个法律关系作为一个整体联系起来考虑,我们不难发现几个法律关系都是在恒基公司王伟为帮助金山集团贷款同时自己获得不法利益而欺诈贾汪信用社的主线下发生的。围绕这一主线,王伟等人违规接受委托存款,之后在存款阶段对存单做手脚,最后又进行了违法的质押担保。因此,我们不能将几个法律关系简单的分割开来只注意某一环节,而应该围绕主线对案件进行整体分析。同时,我们对于案件的刑事诈骗行为也要予以注意,收集相关的证据,从而以此为基础认定关键环节的法律关系,找出案件胜诉的突破点。
  如果本案按以上的认识进行整体考虑,可以说它并不复杂,但关键问题出现在法院的多次审理使得案件错综复杂。诉讼过程可谓是充满了艰辛和坎坷。为什么会出现这样长期拖沓的诉讼局面呢?最核心的问题在于一审判决没有能够正确的认定案件事实,导致了公正判决的迟到。通过处理这桩纠纷,我们多少可以得到些处理迟迟得不到法院公正审判案件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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