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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赔偿及相应的保险问题探讨

律师赔偿及相应的保险问题探讨


石亚西


【关键词】律师赔偿 保险
【全文】
  律师赔偿及相应的保险问题探讨
  刘栓宁 石亚西(撰文)
  (四川省攀枝花东荣律师事务所)
  自平安保险公司率先在京沪两地推出律师执业责任险,中国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已拉开序幕。事实上,按司法部2002-2006律师业五年发展纲要,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是建立健全律师责任赔偿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各地方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在推动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及健全上走得更快,例如,四川司法厅结合司法部的相关精神,在有关文件已明确指出,强制性地推行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将是律师行业管理工作的一个方面,而据报道,南京、杭州等地的律师协会已对其辖内的律师事务所按律师人头做了统一的责任保险。有鉴于此,本文试图对律师赔偿及相应的保险问题做些许梳理。
  一、建立健全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的前提、必要性及目的
  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发生的前提是律师责任赔偿制度。《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律师追偿。”
  事实上,即便无《律师法》的明文规定,律师责任赔偿制度仍然可依民法和合同法存在。这样说并不意味着《律师法》的明文规定属于多余,而只是强调律师责任赔偿制度以《律师法》的规定为主,但民法、合同法以及相关的法理是补充。
  以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来强化和保证律师责任赔偿制度对于律师业规范稳定的发展是十分必要的。尤其,在中国已加入WTO而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已是国际惯例的情形下,建立健全律师执业责任保险也是律师业向国际接轨的要求。对此,律师事务所、律协以及律管行政部门都应有明确的意识。但是,一些操之过急的行为,比如强制推行律师责任保险以加快律师业的发展,值得我们反思。——这也许和认识上的偏僻有关,因为建立健全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通认的理由,大致有两点——这两点涉及到保险的目的:
  1、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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