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企业股权转让债务纠纷案代理词
郭国汀
【摘要】案情简介:
1988年8月,香港汉德电脑有限公司与香港兴厦有限公司,以425万港元入股厦门佳宝公司的合同。8月20日,上述三方订立由汉德公司和兴厦公司承包经营佳宝公司的合同。汉德公司委派蔡尔镖任佳宝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并于1989年3月正式授权蔡尔镖全权代表汉德公司参与佳宝公司的承包经营管理,以承包所得利润的25%作为蔡尔镖的报酬。1989年6月22日,赖福莲与汉德公司协议:自1988年9月至1989年9月,由赖福莲投资12.5万港元加入佳宝公司作为股东之一,占汉德公司在佳宝公司利益的6%。1989年11月15日,汉德公司指示蔡尔镖将赖福莲应得的利润和本金还给赖福莲,但蔡尔镖仅支付给赖福莲18.5万元港元。自1988年8月至1991年2月5日,蔡尔镖将自佳宝公司分得的外商承包利润汇给兴厦公司465万港元,汇给香港晋宁公司(系蔡尔镖个人所有)515万港元。其中分四笔汇给汉德公司55万港元。
1991年2月8日,蔡尔镖劝汉德公司将其在佳宝公司的股权转让。伪称:承包利润低,受“6.4”影响前景不佳,汉德公司信以为真,故同意按原投资股本212万港元将股份转让,并于1991年2月10日收到50万港元,于2月25日收到126.5万港元。
1991年7月30日,佳宝公司董事会一致同意由汉德公司继续承包三年,并获有关部门批准。
1992年6月,赖福莲发现佳宝公司外商承包利润十分丰厚,故要求蔡尔镖归还6%的股本,或赔偿500万港元,经协商蔡尔镖同意以300万港元收购赖福莲之股权。并于1992年11月7日亲笔立据言明:“佳宝股份转移一事,经商定本人应付给赖福莲港币300万元,至明年九月份前付清”。
1992年底汉德公司察觉蔡尔镖侵吞利润的事实,解除了蔡尔镖在汉德公司的一切职务及对其授权,并书面通知了佳宝公司董事会,1993年3月 1日正式向厦门中院起诉,请求判令蔡尔镖办理佳宝公司承包经营权之移交手续,返还承包利润400万港元,3月10日,蔡尔镖以香港晋宁公司名义申请入股佳宝公司,3月 12日佳宝董事会决议同意晋宁公司入股,次日厦门外资委批复同意。7月,赖福莲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被法院以“是不同的经济法律关系”为由驳回,厦门中院一审、福建省高院终审判决均以“欺诈手段导致转让股权证据不足”为由判汉德公司败诉。1994年5月赖福莲向厦门中院起诉要求判令蔡尔镖偿付300万港元及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