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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的产业政策要求

  最后,不允许外商独资的产业
  根据《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可以对外商投资项目规定“限于合资、合作”,而所谓“限于合资、合作”是指“仅允许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
  (一)关于“限于合资、合作”的产业。根据《目录》的规定,下列产业“限于合资、合作”:(1)中药材种植、养殖;(2)低品位、推选冶金矿开采、选矿(在西部地区外商可独资);(3)铜、铅、锌矿勘探、开采(在西部地区外商可独资);(4)铝矿勘探、开采(在西部地区外商可独资);(5)年产 30万吨及以上化学木浆、年产10万吨及以上化学机械木浆(CTMP、BCTMP、APMP)和原料林基地的林木浆一体化工程的建设、经营;(6)低品位、难选冶金矿冶炼(在西部地区外商可独资);(7)火电设备:60万千瓦及以上超临界机组、大型燃气轮机、10万千瓦及以上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设备、煤气化联合循环技术及装备(IGCC)、增压循环硫化床(PFBC)、60万千瓦及以上大型空冷机组;(8)水电设备:15万千瓦及以上大型抽水蓄能机组、15万千瓦及以上大型贯流式机组制造;(9)核电机组:6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制造;(10)输变电设备:500千伏及以上超高压直流输变电设备制造;(11)卫星导航定位接收设备及关键部件制造;(12)空中交通管制系统设备制造;(13)支线铁路、地方铁路及其桥梁、隧道、轮渡设施的建设、经营;(14)农、林、渔业通用航空公司;(15)高等教育机构;(16)珍贵树种原木加工;(17)钨、锡、锑、铂、重晶石、萤石等矿产勘查、开采;(18)稀土冶炼、分离;(19)50吨以下汽车起重机制造;(20)320马力以下履带式推土机、3立方米以下轮式装载机制造;(21)土地成片开发;(22)医疗机构;(23)高中阶段教育机构;(24)外轮理货代理公司(属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对此行业的承诺)。 
  (二)关于“限于合作”的产业。根据《目录》附件的规定,我国加入WTO时曾承诺对下列产业“限于合作”:(1)石油、天然气的风险勘探、开发;(2)低渗透油气藏(田)的开发;(3)提高原油采收率的新技术开发与应用;(4)物探、钻井、测井、井下作业等石油勘探开发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5)会计、审计(限于合作、合伙);(6)音像制品(除电影外)的分销(限于合作,中方控股)。
  总之,为引进国外先进管理经验、技术和资金,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步伐,同时也是为了履行入世承诺,《通知》在允许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的同时,特别强调对外资并购所必须符合的产业政策要求。当然,尽管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各个行业都存在外资并购的可能性,但就外资介入上市公司收购而言,根据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客观状况以及外资并购在我国的发展尚处于初步阶段的现实,我们不难发现市场的热点还是会集中在诸如汽车股、商业股、民航板块及银行股等板块。现阶段外资介入积极性较高的多为一些国家已经制订并公布了外资并购规则并作了相应的准备的行业,如汽车行业、民航运输业、银行及电子通信行业等;或者对外商具有战略性的行业,此类多为对外商投资目前尚存在政策性限制的行业,如金融业、通信业、仓储、港口、运输业等。而且对国际资本具有较大的吸引力多是在所处行业具有龙头地位或市场占有率较高、盈利能力较好的上市公司,如深赛格、深发展、青岛啤酒等;今后外资对国有股和法人股的投资一定时期内也仍将倾向于蓝筹概念。另外,除了产业政策的影响外,外资介入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的收购,势必也要受到各地方政府在国资退出问题上的态度和策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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