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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的产业政策要求

  (三)外资比例不超过50%或允许外资比例逐步达到50%的:(1)汽车、摩托车整车制造;(2)增值电信、基础电信中的寻呼服务:自2001年12月11日起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不超过30%;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不超过49%;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50%;(3)寿险保险公司。
  (四)允许外资逐步控股或者独资的:(1)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外资比例不超过50%;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5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2)公路货物运输公司:不迟于 2002年 12月 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4年12月 11日允许外方独资;(3)出入境汽车运输公司:不迟于 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 2004年 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4)铁路货物运输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49%;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7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5)佣金代理、批发(不包括盐、烟草):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可达50%,但不允许经营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化肥、成品油、原油;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允许经营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不迟于2006年12月11日允许经营化肥、成品油、原油;(6)零售(不包括烟草):允许外商投资,但不允许经营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化肥、成品油;不迟于2002年12月 11日允许外资比例可达50%,允许经营书报杂志;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允许经营药品、农药、农膜、成品油;不迟于2006年12月11日允许经营化肥。经营产品包括汽车(不迟于2006年12月11日取消限制)、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成品油、化肥、粮食、植物油、食糖、烟草、棉花的超过30家分店的连锁店不允许外方控股;(7)货物租赁公司: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8)货运(不包括邮政部门专营服务的业务)代理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速递服务不超过49%);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5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9)广告:外资比例不超过49%;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5年12月 11日允许外方独资;(10)非寿险保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1%;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11)保险经纪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51%;不迟于2006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12)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公司: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5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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