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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的产业政策要求

  其次,必须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产业
  根据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第346号令)(下称《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所谓“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是指“中方投资者在外商投资项目中的投资比例之和为51%及以上”或“中方投资者在外商投资项目中的投资比例之和大于任何一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
  (一)根据《目录》的规定,必须由“中方控股”的产业包括:(1)民用飞机设计与制造;(2)民用直升机设计与制造;(3)航空发动机设计与制造;(4)民用航空机载设备设计与制造;(5)民用卫星设计与制造;(6)民用卫星有效载荷制造;(7)民用运载火箭设计与制造;(8)核电站的建设、经营;(9)铁路干线路网的建设、经营;(10)航空运输公司;(11)城市地铁及轻轨的建设、经营;(12)粮食(包括马铃薯)、棉花、油料种子开发生产;(13)特种、稀有煤种勘查、开发;(14)出版物印刷(包装装潢印刷除外);(15)成瘾性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原料药生产;(16)铁路旅客运输公司;(17)摄影、探矿、工业等通用航空公司;(18)大中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19)电影院的建设、经营;(20)测绘公司;(21)音像制品(除电影外)的分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对此行业的承诺:限于合作,中方控股)。
  (二)根据《目录》的规定,必须由“中方相对控股”的产业包括:(1)年产60万吨及以上规模乙烯生产;(2)特种船、高性能船舶的修理、设计与制造;(3)船舶中高速柴油机、辅机、无线通讯、导航设备及配件设计与制造;(4)综合水利枢纽的建设、经营;(5)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
  再次,我国加入WTO时曾就外资准入作出的具体承诺
  根据《目录》附件的规定,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有关的外资准入内容主要有:(一)特别限制:(1)特许经营和无固定地点的批发、零售: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商投资;(2)证券公司:不迟于 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不超过1/3。
  (二)外资比例不超过49%或允许外资比例逐步达到49%的:(1)定期、不定期国际海上运输业务;(2)水上运输公司;(3)基础电信中的移动话音和数据服务:自2001年12月11日起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不超过25%;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外资比例不超过35%;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49%;(4) 基础电信中的国内业务、国际业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不超过 25%;不迟于2006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35%;不迟于2007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49%;(5) 船舶代理公司;(6)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不超过33%;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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