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并购的产业政策要求
刘成伟
【关键词】外商投资;国有股和法人股转让;产业指导目录
【全文】
外资并购的产业政策要求
——《
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二条的解读
刘成伟*
2002年11月04日证监会等三部委联合发布了《
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这意味着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股权已到了具体实施阶段。这是自1995年上市公司股权对外资转让被叫停之后的正式解禁,标志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新进程, 也为上市公司的重组及整合提供了更为广阔的途径。
《通知》第
一条强调的原则之一便是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应当“符合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和公平竞争”。而对于外资并购的具体产业政策要求,
《通知》第
二条则进一步规定:“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应当符合《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凡禁止外商投资的,其国有股和法人股不得向外商转让;必须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转让后应保持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结合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下称《目录》)及其附件的规定,笔者认为对
《通知》第
二条的规定可以作如下具体解读:
首先,“禁止外商投资”的产业
根据《目录》的规定,禁止外商投资的产业主要涉及:(一)农、林、牧、渔业,包括:(1)我国稀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养殖、种植;(2)转基因植物种子生产、开发;(3)我国管辖海域及内陆水域水产品捕捞。(二)采掘业,包括:(1)放射性矿产的勘查、开采、选矿;(2)稀土勘查、开采、选矿。(三)制造业,包括:(1)我国传统工艺的绿茶及特种茶加工(名茶、黑茶等);(2)列入国家保护资源的中药材加工(摩香、甘草、黄麻草等),传统中药饮片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秘方产品的生产;(3)放射性矿产的冶炼、加工;(4)武器弹药制造业;(5)象牙雕刻,虎骨加工,脱胎漆器生产,珐琅制品生产,宣纸、墨锭生产,致癌、致畸、致突变产品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产品生产。(四)电网的建设、经营。(五)空中交通管制公司;邮政公司。(六)期货公司。(七)社会服务业,包括:(1)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2)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经营;(3)博彩业(含赌博类跑马场);(4)色情业。(八)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包括:(1)基础教育(义务教育)机构;(2)图书、报纸、期刊的出版、总发行和进口业务;(3)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总发行和进口业务;(4)新闻机构;(5)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6)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出版、发行及播放公司;(7)电影制片、发行公司;(8)录像放映公司。(九)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项目。(十)国家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其他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