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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受托管理社保基金的法律责任分析

 (1)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基金管理公司因为自己的过错(操作失误)导致其所受托管理的社保基金亏损,应对社保基金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2)行政责任。除了承担民事责任外,如果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行为同时违反了《办法》的规定的话,还应按《办法》第“十章 罚则”的规定受到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由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的行政处罚,具体处罚措施包括限期改正,警告、罚款等。
 
  二、社保基金委托投资管理的风险防范措施
 在防范社保基金投资管理的风险方面,美国等发达市场国家均采取了诸多有效的措施。目前,指数投资在世界各国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中的应用日益增强。据美国《退休金与投资》(Pensions & Investments)周刊2001年9月报道,到2000年底全世界共有约6万亿美元的退休金资产,其中投入各类指数基金约2.5万亿美元。美国共有约4万亿美元退休金,投入指数基金的总额为1.7万亿美元。 此外,一些西方国家还对社会保障基金进行合理分块:对于退休金这部分支付期较长的考虑投资于开放式基金,对于医疗、失业保险基金考虑易于变现、价格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较小的国债等品种进行投资。
  为了有效规避投资风险,《办法》在社保基金委托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进行投资管理上采取了一些风险防范措施。1、《办法》25条规定:社保基金投资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买卖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金融债等有价证券。 理事会直接运作的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在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其他投资需委托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和运作并委托社保基金托管人托管。 2、第28条规定:划入社保基金的货币资产的投资,按成本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50%。其中,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低于10%。在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高于社保基金银行存款总额的50%。(二)企业债、金融债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10%。(三)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40%。3、第29条规定:单个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资产投资于1家企业所发行的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不得超过该企业所发行证券或该基金份额的5%;按成本计算,不得超过其管理的社保基金资产总值的10%。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资产投资于自己管理的基金须经理事会认可。 4、第30条规定:委托单个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进行管理的资产,不得超过年度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总值的20%。5、第40条还规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按当年收取的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手续费的20%,提取社保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社保基金投资的亏损; 理事会按社保基金净收益的20%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社保基金投资发生重大亏损时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所提管理风险准备金不足以弥补的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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