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举证责任分配的立法建议
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各类新型民事案件已经和即将不断出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出台,极大地缓解了在举证问题上法律的原则性太强而具体性不足的矛盾,减少法官在证明责任分配、证据认定上的随意性,增强了法定内容和可操作性,为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迈出了可喜的一步。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法律地位上仍然不可能与人大制定的诉讼法典同日而语,有必要在总结诉讼实践的基础上制定出一部新的可操作性强的民事诉讼法典。
【注释】 ①许克显粘怡佳:2001年10月31日《人民日报 .第十版“银广夏”事件引发的民事赔偿法律思考(法制焦点)》:举证责任的分担。这一问题是原告能否胜诉,即投资者利益能否得到有效保护的关键。在我国一般民事侵权索赔案件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在诉讼中由原告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具体到“银广夏”案件中,原告则需要证明三方面的内容:第一,“银广夏”在信息披露中有不实陈述行为存在。第二,投资“银广夏”利益受到损害。第三,其损失是信赖“银广夏”的虚假信息披露进行证券交易造成的,即“银广夏”的虚假信息披露和原告的投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证券市场是一个信息严重不对称的市场,尤其对于中小投资者,不仅信息上不对称,在可以利用的资源上与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相比也相距甚远,因此对于他们来说,承担这样的举证责任困难重重,也有违法治的公平。
②浩民:2001年10月29日《中国证券报.举证责任能否倒置?》
③常怡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修订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72页——182页。
①许克显粘怡佳:2001年10月31日《人民日报 .第十版“银广夏”事件引发的民事赔偿法律思考(法制焦点)》:举证责任的分担。这一问题是原告能否胜诉,即投资者利益能否得到有效保护的关键。在我国一般民事侵权索赔案件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在诉讼中由原告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具体到“银广夏”案件中,原告则需要证明三方面的内容:第一,“银广夏”在信息披露中有不实陈述行为存在。第二,投资“银广夏”利益受到损害。第三,其损失是信赖“银广夏”的虚假信息披露进行证券交易造成的,即“银广夏”的虚假信息披露和原告的投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证券市场是一个信息严重不对称的市场,尤其对于中小投资者,不仅信息上不对称,在可以利用的资源上与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相比也相距甚远,因此对于他们来说,承担这样的举证责任困难重重,也有违法治的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