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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被诉问题背后的思考(一)

  在招生中还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是关于招收保送生的问题,按照国家教委1988年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的暂行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其目的在于完善我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制度,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招收保送生的工作,应有利于培养和选拔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有利于更好地全面贯彻教育方针,鼓励和引导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因些,《条例》第二条规定了保送生的条件,即必须是德智体美和在劳动教育中表现一贯优秀的高中应届毕业生。 应优先考虑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中政治思想表现突出、学习成绩优秀、社会工作能力较强的学生作为保送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可根据上述原则制定适合本地情况的具体的标准),或德智体全面发展,学习成绩优秀,志愿献身教育事业,并具备从事教师工作素质的高中及中等师范学校的优秀应届毕业生,以及各科成绩优良,并参加国际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集训的优秀高中应届毕业生。不可否认,制定该《条例》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在实践中,尤其是在近些年的招生工作中,受当前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在招收保送生工作中,不良之风很严重,已严重影响到了招生的公平性,违背了制定《条例》的宗旨。
  二、对学生管理、尤其是在处分学生方面
  目前,在我国教育类法律、法规中,直接涉及到高校学生管理的主要有两部规章,即前国家教委分别于1989年与1990年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各高校对学生进行管理的规定一般都是在以上两部规章的基础上自行制定的。如果有兴趣上各个高校的校园网页去浏览一下,就会发现各高校有关学生管理方面的规定林林总总、各具特色,但总的特征是抽象、笼统、粗糙。有的高校在一些处罚性条款——尤其是对学生处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处分的规定往往本身就不合法。例如,有高校学生守则规定,对于考试作弊的,一经发现,给予的处罚是:自动停学一年,回家参加劳动,到期后凭家庭所在地基层组织或父母单位出具的证明回校继续学习。这种变相的“劳教”或“劳改”的规定本身就是违法的,高校根本无权作出这类规定。再如,为了严肃考风考纪,有些学校规定,考试作弊一经发现即对作弊的考生处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我们这里姑且不论高考的过程对考生来说是如何的艰辛,上大学机会对学生来说是如何的来之不易,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对学生来说往往命运与前途毁于一旦,如此规定是否违反高等学校教书育人的宗旨等等,就其规定本身来说,其实就是不合法的。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12条的规定:对于“考试作弊的,应予以纪律处分”,第29条规定应予退学的十种情形之中,并没有不遵守考场纪律或作弊应予退学的规定。第63条规定:“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可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但前提应是高等学校的“学校纪律”规定的本身应该符合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而不能在法律规定之外任意扩大,自我授权。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一案胜诉的原因之一即在于北京科技大学的《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规定过严,对学生处理过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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