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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人口出生法立法建议

  第四,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出生法》是人类生存的需要。一定量的人口的存在,就必须具有一定量的自然资源和生存空间。地球之所以有人的存在就是因为她具有空气、水、土地、适宜的气温、一定量的自然资源等人类生存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在当今的世界,从狭隘的、最基本的意义上来讲,人类生存的地球在强烈地向人们呼吁:要有计划地进行你们人类自身的生产,以保证起码的生存条件。耕地的日趋缩小,自然资源的日益匮乏,人的需要与自然给予的矛盾日渐明显。如此种种,无不需求人们要节制生育,实现人的生产与物的生产的统一,以求得人类的生存,社会历史的进步。
  第五,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出生法》是道德进步的需要。有人说,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是不道德的。一些资本主义国家也讲,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是不人道的。众所周知,道德就是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行为准则和规范的总和。它以善和恶、正义和非正义、公正和偏私、诚实和虚伪等规范来评伦人们的行为。那么,有利于社会进步、人类文明的行为,就一定是道德的。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符合我国的国情,不仅是最道德的,而且是人类文明的表现,是道德的进步。而盲目地、大量地繁殖人口,增大人类与自然的矛盾,阻碍了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社会的进步、人类文明的发展,甚至于招致饥饿与贫困,不仅是不道德的,而且应该说是对人类最大的犯罪。当然,这里牵涉到一个个人社会道德意识水平的问题。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经济不发达,文化水平较低,还有相当数量文盲的存在,要实行严格的计划生育,阻力是比较大的。但是,只要我们做好深入仔细的思想教育和宣传工作,执法措施得力,应该完全相信,广大人民不仅愿意实行计划生育,而且更愿意自己过上富足的好日子,让自己的祖国巍然屹立在世界的东方。
       二、立法构想:
  第一,提倡晚婚、晚育、优生和法定最低婚龄、育龄、胎数的强制性应为本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宪法中明确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我国现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基本精神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除特殊情况经过批准外,可以生第二胎,坚决杜绝生育第三胎。这里,一个“特殊情况”的规定,便给那些“特殊人物”打开了方便之门。那些有种种特殊关系的人,很容易搞得一张批准生育第二胎的详细证明。除真正的确有“特殊情况”而费尽了九牛二虎之力经批准生育第二胎的老百姓以外,一般的工人、干部和那些计划生育工作没有瘫痪的农村中的农民,就是吃了豹子胆,也是断然不敢生育第二胎的。当然,那些不怕罚款和其它行政制裁措施或以住宅甚至生命相抵而贸然生育第二胎的,另当别论。何为“特殊情况”呢,不外乎是三代以内都是一个男孩而又生育女孩的,生活确有实际困难的等等,各地有各地的规定,并不整齐划一。很显然,古老的宗法观念在当代的华夏大地仍有很大市场。诚然,国家政策的制定必须考虑国情、民意。农村中的广大农民生育一女孩后,不生育第二胎或一个男孩,由我国生产力水平低所决定,生活确有实际困难。但是,社会对于老有所养所付的代价比由于“特殊情况”而多增人口付出的代价,怕是要小的多。再则,即便是二十五岁时生育一女孩的农村夫妇,不到他们五十岁时,女婿在他们的家庭劳动中该是可以起到很大的作用,还不用说,人们常讲女婿比儿子要孝顺的多。毋庸讳言,未来的新型家庭本身会很自然、很恰当的解决好这一问题。一言以蔽之,我们认为,我国应实行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或一胎生育,而不论任何“特殊情况”。如此这样,执法者简便易行,企图违法者无空可钻,胆敢违法者以法严厉制裁。广大守法的人民在不久的将来或很快就会看到情愿或不情愿只生一个孩子给社会、给自己带来的巨大利益,快乐的微笑延及自己的代代子孙……。另一个问题是,法定的婚龄、育龄必须具有很大的强制性,也即人们必须执行,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婚龄可以低些,比如现行的男二十二岁,女二十岁,但育龄可考虑适当的高些,比如妇女到二十三岁或二十五岁方可生育。当然,这里牵涉到一个医疗水平问题,如何避孕,失败后怎样处理。总而言之,制定我国的人口出生法,应以提倡晚婚、晚育、优生和法定最低婚龄、育龄、胎数的强制性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严格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势在必行。
  第二,法定的行政管理、制裁措施和严重违反本法予以刑罚处罚要结合起来。要使本法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得以充分的实现,必须以强有力的管理、制裁和惩罚措施作为坚强的后盾。人口出生的行政管理工作要法制化、规范化,建立健全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工作人员。对于一般违反本法的情况,比如早婚,故意早育而未出生的,应予以一定的行政处罚(罚一定数额的款项、给予行政处分等)或采取一些补救措施(强制堕胎、强制分居、强化避孕措施等)。如果是严重违反本法,比如早育后逃避堕胎、抗拒堕胎而早生的,生育第二胎的,专门破坏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危害严重的,就构成犯罪,应予以刑罚处罚。当然,具体的处罚措施,有待进一步研究,似可处以一定数额的罚金为宜。在我国现行计划生育政策条件下,有的学者建议增设破坏计划生育罪,③也有的学者建议设立逃避堕胎罪,抗拒堕胎罪,④是值得研究的。很显然,会有许多的人们认为,早生一个孩子或多生一个孩子,不应构成犯罪。然而,只要我们仔细的思考一下,你早生一个孩子,她多生一个孩子,全国就会早生或多生多少孩子!那将会给社会增加多大的负担、阻碍经济的发展!可以说,从长远的观点看,是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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