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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人口出生法立法建议

制定人口出生法立法建议


王靓华


【关键词】人口出生法 立法建议
【全文】
  
  “人口危机”——人们不情愿地看到了令人忧患的中国十一亿人口日的提前到来!“人口爆炸”——整个大自然似乎不乐意更是无法接受无限人口的降生!历来以人口众多、地大物博而荣耀的中国人,从酣睡的温床上惊起,自七十年代尤其是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开始实行了计划生育工作,人口理论的研究也随之而日趋深入。全国的总和生育率由七三年的4.526下降到八七年的2.59,①七八至八七年间虽有波动和起伏,可七十年代初期到八十年代中期的十五年间,还是少出生约1.5亿人!成就可谓显著。然而,近年来出生率降中有升,早婚、早育和多胎生育问题严重(大部分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相当一部分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抓得不紧,措施不力;人口理论的研究虽众说纷纭,可还是滞后、被动、偏狭、零碎而不成体系;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条例》(草案)和《人口计划管理试行办法》(草案)尚在付论中。为此,要使计划生育工作进一步深入下去,杜绝早婚、早育、多胎生育的现象,以有效地解决我国人口太多这一难题,实现计划生育的正规化、法制化,是问题的根本所在。这里,就制定我国人口出生法的问题作一初步探讨,以供商榷。
         一、立法理由
  第一,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出生法》是民族振兴的需要。一个民族的强大,包括它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科技等各方面的兴旺发达。我国的基本国情是人口多、底子薄,生产力水平相对落后,而人口众多,是严重影响我国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民族素质增强的决定性因素。建国四十一年来,我国在各方面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但人口的大幅度增长,却越来越明显地困扰着我国的经济早日崛起于世界强国之列。不难想见,如果我国不有效地解决好控制人口增长这一大难题,中华民族的振兴,强大的社会主义中国的建成,怕是难上加难,或者应该说是难以想象的。
  第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出生法》是经济崛起的需要。很显然,人要生存就得具备衣、食、住、行的起码条件,而这起码条件的实现,就必须具有在一定的生产力水平条件下创造出来的满足这一起码条件的社会物质财富,也即人的生产与物的生产要大体相适应。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社会的上层建筑,不是人们的社会意识决定社会存在,而恰恰是相反。一个地大物博、人迹稀少的原始星球,或许非常之需要大量的繁殖人口,以满足群体相依生存、抵御猛兽侵袭、获取物质生活资料的需求;一个遭受毁灭性的战争或自然灾害的蹂躏或原本就地广人寥的民族,或许也需要加强人的生产,以求得民族的复兴或强大。然而,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的中国,无论从本国的物质资源、生产力发展水平、经济生活条件、人口状况,还是从整个世界人口与经济的关系来看,是绝对不需要,也再不允许大量人口的增长。人类的继续生存,人们的心理和生理的满足,要求人们继续进行人类自身的生产和再生产。然而,“人口悬剑”!人口与经济的巨大矛盾,却更要求人们要在有计划的进行物质资料生产的同时,有效地进行人的生产。应该说,中国经济崛起的最起码条件,就是必须更加有效地实行计划生育,严格控制人口的增长。
  第三,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出生法》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人类社会文明的标志,就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高度发展。而实现这一目标的决定性条件,就是大力发展高度发达的生产力,创造极大丰富的社会物质资料,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一个社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是衡量这一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志。很难想象,在一个生产力水平极为低下的国度里会有很高的社会精神文明,而在一个文盲充斥的国度里会建成高度发展的社会物质文明,也同样是不可想象的。要发展社会生产力,就必须具有高度发展的劳动者。人是生产力中起主导作用的因素。人的素质的提高,必须以具有一定的社会物质财富作为基础,而在一定量的社会物质财富条件下,一亿人的生存与发展,较之五亿人要容易的多。在一定量的自然资源、生存空间条件下,人们无限度地繁衍后代是不明智的。违背客观规律必将得到自然界给予人类的巨大惩罚。人类社会发展到文明的今天,大自然要求人类有计划地进行人的生产。我国的客观条件,更要求我们要极为有效地控制人口的增长。不然的话,人类求得的不仅不是社会的发展与进步,而是毁灭性的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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