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防范
针对国家从原使用人处收回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人要在抵押人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同时,向土管部门查证土地使用权是否已完成转移,政府及储备机构是否已掌握了该土地使用权。
2、土地储备机构对土地的处置受已批准土地用途的限制
(1)风险
政府及土地储备机构的在储土地具有不同的使用去向,或出让或划拨等。在储土地的用途不由储备机构决定,也不是由政府及土管部门任意为之。我们的理解是:以确定为用来出让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行使时,无论拍卖、变卖、折价都要按照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则来进行;以确定为用来划拨和调拨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抵押权实现时,对该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同样应按照划拨和调拨土地使用权的规则来进行。国家划拨土地只向土地使用者收取相应成本,调拨用地也往往给予可观的优惠。这样的话,在设定抵押的时候如果不区分划拨或调拨土地使用权就可能使贷款人的债权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
(2)防范
对于这个问题重点是注意土地储备中心在储土地使用权证书中“用途”栏所载明事项。
3、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变现价值
(1)风险
土地使用权是一种非常特殊的抵押物,对抵押土地使用权行使抵押权时,除了象普通交易那样交纳税费之外,拍卖、变卖、折价或其他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收入并非全部能够用来抵充债务。根据《
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出让土地的出让金总额的5%应上缴中央财政,地方政府也要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核定土地开发成本的基础上确定的比例收取一定数额的出让金。
(2)防范
建议调查相应地方政府收取土地出让金比例,在此基础上确定抵押土地使用权的种类和数额,以保证适当的抵押率。
在此前提下,为了
(1)保证形式上的抵押人有设定相应抵押的授权,
(2)保证适当的抵押率,
建议注意以下问题:
(1)以土地储备机构的名义进行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应该要求土地储备机构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①市县人民政府及土管部门对相应地块用途和设定抵押的授权(既可以以具体地块授权,也可以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概括授权)
②市县人民政府及土管部门对该项土地所有权的授权处分符合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规划乃至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