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收益权质押及其他
夏广福
【关键词】土地收益权 质押 抵押
【全文】
背景:
1999年国务院出台《关于
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号召各地建立土地储备机构。该通知下达后,各地土地储备机构如雨后春笋纷纷组建,到目前为止已经建立和正在建立的储备机构有200多家。但在绝大多数地区,单单依靠地方政府的财力远远不能保证土地储备机构的正常运作,金融机构贷款成了储备机构土地储备各项运作的主要资金来源。XXXX银行作为政策性银行在这种形式下收到了多家储备机构的贷款申请,为了落实储备机构贷款的足够有效担保,有的律师事务所向开发银行提出了土地收益权质押的设想。本所受XXXX银行的委托,指派本人对土地收益权质押的可行性做进一步的研究。
正文:
考虑到土地储备机构有些类型在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质押在可能性和效果性方面可能存在问题, 有的律师事务所提出对在储土地收益权设定质押,并对土地收益权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对各类型收益权的质押的操作做出了相应的构想。我们觉得这是个很具建设性的、富有创意的思路。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对各地土地储备运作机制的分析研究,我们认为土地收益权质押可行性方面存在障碍,下面试对我们的该种观点及相关问题阐述如下:
一、什么是土地收益权
1、什么是收益权
根据通说,收益权是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中的一种,即财产所有权人依法享有的从占有、使用、处分财产中取得经济利益的权利。
我们所讨论的土地收益权其实指的是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因对其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合法处置而取得相应经济收益的权利,确切地来说它应叫做国有土地使用权收益权。为了研究土地收益权质押的可行性,根据获取收益的途径不同,我们将土地收益权归为两类:处分收益权和经营使用收益权;前者指权利人以丧失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对价获取相应收益的权利,后者指在不丧失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因对土地使用权的经营使用而获取相应收益的权利。具体到土地储备机构来说,处分收益权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置换、划拨或调拨等过程中处分人对其增加的利益依法享有的权利。经营使用收益权是指土地储备机构将在储土地出租或自己使用在储土地进行经营,在此过程中对在储土地的收益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土地收益权不能质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