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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法与社会保险法的冲突和融合(三)

  从这一过程可以看出,对社会问题的成功解决通常是跨国借鉴的,但是不能把这种借鉴与一种法律制度对另一法律制度的实际影响混淆起来。欧洲对类似问题的解决方法,在某种程度上为美国法采用,这一先例体现的不是影响,而是借鉴适当模式以节省时间、技术和努力的尝试。也就是说,欧洲赔偿计划的存在不是美国实行类似制定法的原因,相反,外国经验所体现的利益是美国人对现存工业事故赔偿法律制度不满意的一种回应(99)。
  在现代中国法理和立法实践中,对跨文化借鉴的关注应该说是随处可见的,最近有学者在《中国法学》1997年第5、6期上发表的《当代中国借鉴外国法律的实例》一文,其中所探讨的问题,就是跨文化法律借鉴的显见例证。在本文的研究领域中,高度危险作业侵害责任、产品质量责任、环境污染侵害责任、医疗事故责任,以及处理这些侵害问题的法律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都含有跨文化借鉴的因素。国内法学家通常把此种借鉴视为法律移植。对此种移植的理解,在某种程度上说,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形成起到了积极作用。“尽管雇员赔偿可以被视为跨文化借鉴的例子,在使用此一概念时,仍然应该注意。对社会问题的成功解决通常是跨国借鉴的,但是不能把这些借鉴与一种法律制度对另一法律制度的实际影响混淆起来。”(100)
  对待此种跨文化借鉴,国外法学家所采取的态度,在笔者看来是可取的。在雇员赔偿和机动车事故这两个特定的领域,我国现行的法律原则和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原则上讲,与其他国家通行的做法存在着差异,实践中也遇到了其他国家在雇员赔偿制度发展进程中曾经遇到过的问题。比如,在医疗事故赔偿案件中,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在医疗事故的处理中,只能给受害人一次性补偿,补偿的最高限额由各省、市、自治区政府制定,最高的赔偿额不超过8000元,一般在300~5000元之间。但是,对医疗事故的处理,如果适用《民法通则》第119条之规定,赔偿数额远远要超过这个限额,这样,如果受害人得到社会保险之赔偿,就意味着受害人的利益没有得到合理的保护,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社会公正意义上看,这种状况都是违反对人权的保护这一时代目标的。
  加之现代法律制度是一个体系,任何一种法律制度的运作都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交错的,对同一案件往往可以使用不同的救济方式来处理。比如,依照现行的法律制度,国有企业的雇员享有劳动保险上的救济权利,他可能还加入了医疗责任保险,那么,如果这样一个雇员遭受工业事故侵害,摆在他面前的选择就是:它可以请求法院获得侵权行为法上的保护,也可以获得社会保险法上的救济,还可以按照责任保险单获得责任保险的救济。在此种多元的选择中,我们应该遵从什么样的规则,乃是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然而,在现代中国法律机制中,对此一问题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讨论的都还不够。这种情况也正说明了法律发展中的一个基本问题,即文本所主张的法律文化滞后。
  对侵权行为制度、责任保险制度、社会赔偿计划问题的探讨,学者们多以道路交通事故为研究的起点。有学者在检讨了德国法、日本法、法国法、新西兰法、英国法等立法例之后,建议制定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法,把交通事故纳入社会保险的范畴(101)。
  对此一问题的解决,笔者认为,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从根本上使有关法律制度协调,使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利益得到最有效的保护。在实行综合性的机动车事故赔偿尚不具备的场合,作为一种权宜之计,比较适当的方法上废除机动车损害中的任意保险制度,对机动车实行强制损害责任保险,同时设立社会保障制度,对那些找不到机动车事故的肇事者案件,予以社会救济。此种基金的来源,主要由机动车所有人群体来交纳。
  当然,这种解决也存在着缺陷,强制的机动车事故责任保险虽然在法律上解决了对受害人的保护问题,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保险公司破产的经营风险,在一定意义上,这种制度还不是至善的。但是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条件的变迁,社会问题的出现是在所难免的,它并不因为法律制度上存在问题就不发生了。因而法律制度的变迁也是在所难免的。不过这种变迁的进程有赖于人们对社会问题的主体性认知,当人们还不把某一问题视为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时,欲意求得法律制度的变革,似乎是不可能的。在与损害赔偿相关的法律机制中,此种逻辑同样是适用的。以美国雇员赔偿法的发展为例,“当立法机关开始思考赔偿法时,立法机关中也出现价值冲突。”(102)1903年,马萨诸塞州调查委员会向立法机关提出了一份雇员赔偿法案,但该法案被扼杀了,原因是马萨诸塞州负担不起产品生产价格的上涨。赔偿的出现仰赖于一种不可避免的认知,并仰赖于对新制度的经济效益的认知。认识到一种社会问题的存在还不够,对理性的集体行为的安排要法语对社会问题的认知相当准确。然而,在美国的大多数州中,“多年来,立法机关只是并不认为工业事故做点什么是他们的职责。因为他们并不视工业事故为一种主要的社会问题,也因为州立法机关是实力较弱的政治机构,因而,他们最初满足于把事故交由侵权行为法和法院处理”(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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