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堪的纳维亚国家侵权行为法部分通过制定法、部分通过法官制定法的发展的后果是,现在存在着一种或多或少的严格责任的情形,以把责任拓展至不存在现实的过错,或者至少是不存在道德上的过错的案件的方式来解释无过错责任原则(27)。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一般认为,在斯堪的纳维亚法律语言中,无过错责任与严格责任,基本上是一致的。
在一定程度上讲,斯堪的纳维亚法中认可危险的严格责任,对危险的严格责任规则的需求,多少是与其他地方同样出现的不断增长的工业化和技术进步的产物。在19世纪,在斯堪的纳维亚与大多数欧洲国家和美国一样,无过错无责任原则取得地位。流行的学说把过错规则视为惟一正当的规则,只有几种规则强加不考虑过错的责任曾被保留下来,如关于动物造成的侵害。但是到19世纪末,开始演化出一种新的趋向。在斯堪的纳维亚,此种新的趋向最初出现在挪威。从19世纪70年代起,许多判决对危险活动强加严格责任。到20世纪初期,严格责任原则作为对过错责任的补充,已经牢牢地在斯堪的纳给亚国家确立。
【注释】(1)法学博士,于1998年北京大学法律学系毕业。 (2)参见1837年英国Priestly v. Fdwler案。 (3)]瑞安:《民法导论》,第124页。 (4)狄骥:《拿破仑法典以来私法的普通变迁》。 (5)Encyclopaedia Britanica, see Liability without Fault. (6)《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版,第553页。 (7)同上书,第640页。 (8)自担风险规则是指每个人都能够同等地保护自己免受伤害,若明知有风险存在,仍然不顾风险去从事某种工作,则行为人自己承担可能造成伤害的风险。 (9)最后明显机会规则是指当原告与被告均有过错时,如果其中一方有防止损害发生的最后明显机会,不去防止而任其发生,则该方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该规则渊源于1842年英国载维斯诉曼恩一案,1895年美国被卡罗来纳州法院法官在皮克特诉威明顿一案中,采用了类似的司法推理。1901年汤普森(Seymour Thompson) 正式将该规则命名为“最后明显机会规则”。 (10)替代责任规则是指雇主应对其雇员的过错所造成的侵害承担责任。该规则最早见于1852年联邦最高法字在费城铁路公司诉德拜一案的判例,该判例规则认为,只要雇员的过失发生在受雇过程中,并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雇主应替代雇员承担赔偿责任。 (11)为同一雇主雇用的雇员赔偿规则的渊源,通常归因于1837年阿宾格勋爵在Priestley v. Fowler一案的观点。尽管该案的事实并未涉及后人所提出的工业事故问题,但是,它涉及到商业雇佣关系。被告人(肉商)指示原告(肉商的雇员)运送另一雇员已经装在货车上的货物,因货车超载,造成车毁人伤事故,原告股骨骨折。 (12)Blackstone, Commentaries, see “Social Change and the Law of Industrial Accidents”, Columbia Law Review, Vol. 67, 1967, p.53. (13)施瓦茨:《美国法律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40页。 (14)Ballantine, “A Compensation Plan for Railway Accident Claims,”29 Harv. L. Rev. 705 (1916) (15)Epstein, “Automobile No-liability Plan, A second Look at First Principles,” 13 Creighton L. Rev. 769, 789-790 (1980) (16)Izhak Englard, The Philosophy of Tort law, Aldershort: Dartmouth 1993, p. 101. (17)Izhak Englard, The Philosophy of Tort law, Aldershort: Dartmouth 1993, p. 101. (18)同上书,p. 101. (19)同上书,p. 97. (20)同上书,p. 97. (21)Izhak Englard, The Philosophy of Tort law, Aldershort: Dartmouth 1993, pp. 97-98. (22)Izhak Englard, The Philosophy of Tort law, Aldershort: Dartmouth 1993, pp. 100-101. (23)同上书,p.101. (24)加藤一郎:《不法行为法研究》,转引自梁慧星著:《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96页。 (25)“The Liability and Insurance”, see Scan. L. Rev. Vol. 3, 1959, pp. 201-202. (26)“Tort Liabiliry and Insurance”, see Scan. L. Rev . Vol. 3, 1959, pp. 202-203. (27)同上书,p. 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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