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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类的历史回顾

法律分类的历史回顾


沈宗灵


【关键词】法律分类
【全文】
  法律分类的历史回顾(1)
  法律可以从不同角度加以分类。本文所讲法律分类主要指各部门法的划分。
  一、民法法系的法律分类
  资本主义国家法律根据不同传统可分为以法、德两国为代表的民法法系(在中国通称大陆法系)和普通法法系(通称英美法系)。民法法系关于法律分类的模式、标准以至思维方式,对其他国家的法律,包括前苏联、旧中国的法律,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民法法系法律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在这一基础上再分别划分各部门法。公私法之分来源于罗马帝国初期法学家的学说,但在罗马法文献中,主要内容是私法,中世纪也无公私法之分。13—15世纪的注释法学家在复兴罗马法时,对公私法之分也仅加以重申而已。17、18世纪资产阶级反封建的斗争以及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理性主义思潮,有力地推动了宪法的产生、公法地位的上升和公私法之分的确立。在19世纪欧洲大陆法学家眼中,公私法之分几乎成了自明的真理,在法典编纂、法制改革和法律教育中被广泛应用。这种分类法的一个重要概念是“私人自治”,即个人享有财产和缔结合同的绝对权利,国家职能主要在于保障这种权利并充任私人纠纷的仲裁者,因而公法和私法、国家和个人严格分开。民法、商法构成私法的主要组成部分,宪法、行政法规和刑法被认为是公法,程序法有人认为应依实体法性质而定,但一般认为属于公法。
  进入20世纪,随着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转向垄断,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干预的加强,公私法之分趋于动摇,公法和私法日益相互渗透,主要体现为私法公法化(如劳工法)、公法私法化(如公营企业、事业)以及介乎公私法之间的混合法的出现,等等。这时,公法地位进一步加强,行政法、劳工法都已发展为独立的部门法,财政法一般被认为是行政法中的一个分支部门。行政法是典型的公法。由于国家行政活动的复杂性、广泛性以及政策的多变性,行政法散见于众多的行政法规中,无法制定像民、刑法那样单一的法典。经济法是国家加强对经济干预的产物,是公私法相互渗透的典型,但其作为一个独立部门法的含义却从未明确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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