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过来,有的社会关系,例如通常所讲的经济领域,其范围是极为广泛的。我们几乎可以说每一部门法都在不同方面调整经济领域。因此,很难设想可以把一切调整经济领域的法规都列入作为部门法之一的经济法,笼统地说的“经济法规”和作为一个部门法之一的“经济法”法规并不是同一概念。明确作为一个部门法之一的经济法与有关部门法,特别是行政法、民法、劳动法以及我们所建议的作为部门法之一的自然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之间的范围,是划分部门法的一个迫切任务,各种社会关系是错综复杂地结合在一起的,特别在都以调整经济领域为对象的各部门法来说,相互之间必然会存在交错关系。科学地划分部门法要求善于区别必要的交错和不必要的重复以至混乱。
在划分部门法时也应考虑到法律调整的方法。例如
刑法涉及社会领域的各个方面,它之所以成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就在于它是以刑罚作为手段来实现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任务的。
部门法与法规(
宪法、法律、法令等成文法)并不是一个概念。有些部门法与相应法规的名称是一致的(例如作为部门法之一的
刑法与称为“
刑法”的法规),但有的部门法却并不如此,例如行政法、经济法等部门法,事实上只是对许多类似平行法规的总称。
部门法的划分不宜过宽也不宜过细,两者都有背划分部门法的原意。一个部门法中可以再分为几个较小的部门。对这一大的部门法来说,这些较小的部门法,或者是同类的(例如在作为部门法之一的自然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中,能源法、土地管理法、草原法、森林法等);或者是附属的(例如各国家机关的组织法,选举法都可附属于作为部门法之一的
宪法);或者是接近的(例如在司法诉讼程序法这一部门法中,除民刑事诉讼程序法外,律师法、劳改法等也包括在内)。
以上我们曾将我国部门法学分为十个分科,也即将我国部门法划为十门:(1)
宪法;(2)行政法和行政诉讼程序法;(3)民法;(4)经济法;(5)劳动法和社会福利法;(6)自然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7)家庭法;(8)
刑法;(9)司法诉讼程序法;(10)军法。与国内有些法学著作中的分法相比,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