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法学的范围和分科——为纪念中国法学会成立而作

  在以上七个分科中,最后一个分科内容最为广泛,问题最为复杂,其关键是关于我国部门法如何划分,以下试就这一问题作一简述。
  四、我国部门法的划分问题
  我们在上面曾经指出,法学的对内范围,就世界范围来说,可以是不分国家和时期的,但就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的法学而论,它总是以研究本国的现行法律为重点的。如果这个论点能成立,那么就可以由此推论出另一个论点:我国法学分科中的部门法学,如宪法学,虽然不能理解为仅限于我国现行宪法,它也涉及外国宪法、比较宪法宪法史和宪法社会学等,但它主要研究我国现行宪法。由此电可得出结论:我国部门法的划分是部门法学本身如何分科的基础,究竟如何划分我国部门法呢?我们提出以下几点设想。
  首先,这种划分应从本国实际出发,在研究这一问题时,应广泛地、认真地研究其他国家在这一方面的经验,但决不能盲目照搬。
  所谓划分部门法,就是根据一定标准,将本国全部现行法律分门别类,建立起—个具有内在联系的法律体系(仅指国内法而言)。划分部门法的主要标准是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例如宪法对一国的社会关系作了全面的规定:行政法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在其行使职权过程中的社会关系;家庭法则规定了家庭、婚姻领域中的社会关系,等等。
  社会关系以及调整这种关系的法律都是在发展变化的。因此部门法的划分也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关系和立法的重大发展以及人们认识水平的不断提高而改变的。例如,为了四化建设,为了改革国家领导体制以及经济管理体制,我国必须制定大量经济法规,并将大部分调整经济领域的法规统称为经济法,将它作为一个与传统的行政法、民法等并列的部门法,这也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在划分部门法时,除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这一标准外,还应考虑到社会关系本身的广泛程度和相应法规的数量。例如,选举法调整社会政治生活中的一个方面,至少就目前而论,相应的法规也还有限,就没有必要将它列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可以将它作为宪法这一部门法的附属部门。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