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的分科与法学研究工作者的专业范围无疑具有直接的联系,有的研究工作者的专业范围可能是法学某一分科的全部内容,例如法律史学。当然,法律史学的范围可以说是浩如烟翰的,一般很难要求一个法学研究工作者将全部法律史学的内容当作自己的专业范围,而只能选择其中一个小的分科,可是也应注意的是,在日前法学的情况下,法学研究工作者的专业范围似不宜分得过细,怎样正确地处理法学分科和法学研究工作者(包括法学教育工作者)专业范围的问题,是当前和今后培养法学人材的一个重大问题。
法学分科是以法学范围,特别是以它的对内范围为基础的,因此,两者基本上是一致的,但我们以上讲法学对内范围时是从三个不同角度讲的,在某些法学之间会发生交错以至重叠现象,因而应用法学和法律解释学就不必作为一个独立的分科了。
根据以上认识,我们建议将我国法学分为七个分科,每一分科又可分为若干较小的分科:
(一)理论法学: 法学基础理论
现代西方法律哲学
苏联法律理论
(介乎理论法学 中国法律思想史
和法律史学之间) 外国法律思想史 (其中又均可分为通史、
(二)法律史学: 中国法制史 专史、国别史、断代史
外国法制史 等)
(三)国际法学: 国际公法学
国际私法学
国际民商法学
国际经济法学
国际刑法学等
(四)外国法和
. .比较法学: 各国法律制度
比较法总论
比较宪法学、比较刑法学、比较民法学
(五)立法学和法律社会学
(六)法学与其他学科
之间的边缘学科:法律心理学(包括犯罪心理学等)
刑事侦察学
证据学
法医学
司法鉴定学
司法精神病学
法律统计学
法律教育学等
(七)部门法学: 宪法学
行政法和行政诉讼程序法学
民法学
经济法学
劳动法和社会福利法学
自然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学
家庭法学
刑法学
司法诉讼程序法学
军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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