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解放后,政治学和法学的关系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政治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被取消,法学则在不同形式下改为国家和法律的学说,直到粉碎四人帮后,政治学和法学才都获得了各自作为独立学科的正常地位。
当然,政治学和法学是两门独守的学科,决不意味可以忽视它们之间的密切关系,无论将它们混为一谈或将它们截然割裂,都是不应该的。
法学与伦理学
伦理学是研究评价人们行为荣辱、善恶、正义与否的道德规范的学问。正因此,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之间、法学与伦理学之间的关系始终是息息相关的,在古代和中世纪,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有时是很难分开的,法学也当然与伦理学和神学结合在一起。即使到近、现代,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法学与伦理学已明确分开,但法学与伦理学都极为关注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的一系列问题。例如,法律与道德是否可分?两者共同与不同是什么?在治理国家中应强调法律的作用还是应强凋道德的作用?法律与道德之间有什么相互影响?两者如何有效地配合?法律是达到某种道德目的的一个手段,还是道德应服从法律?如果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发生矛盾时,应服从哪一个?一个违反道德义务的法律是否还算法律,等等。
法学的对外范围主要是指法学与哲学、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和伦理学以及其他学科之间的比较和关系问题。除此以外,介乎法学与其他学科之间或法学与其他学科兼有的边缘学科,在某种意义上说,也属于法学的对外范围问题。
以上已讲过的法律社会学就是这种边缘学科之一,其他还有例如:法律心理学(尤其是犯罪心理学)、刑事侦察学、证据学、法医学、司法精神病学、司法鉴定学、法律统计学、法律教育学,等等。
在法学的对外范围问题上,法学工作者还应注意近年来科学发展中的一个新动向,即随着科学技术的急剧发展,兴起了不少新的、综合性学科,其中有些将法学或法律问题也列为它的一个分支学科或组成部分,例如环境科学中包括对环境保护法的研究;科学学中包括科学法学这一分支学科;我国著名科学家钱学森同志将“法治系统工程”列人系统工程的专业之一,并认为法学就是该专业特有的学科基础(2)。法学工作者应注意这些动向,因为这里不仅涉及法学的对外范围问题,其中有的还涉及法律的概念等重大理论问题。
三、法学的分科
在对法学的对内和对外范围有了概括的认识后,我们就可以进一步研究法学如何划分自己的分支学科,即分科问题。
法学的分科并不等于法律院校的课程设置,因为课程设置中既包括了法学学科以外一些课程(非专业课),也不可能包括所有法学的分科。一门课程的内容既可以兼跨几个法学分科,也可以仅是某一分科中的一个专题。但法学的分科与法律院校的课程设置具有密切联系,一般说,课程设置是以法学分科作为基础的。在制定法律院校教学计划、确定课程设置时,不认真研究法学的分科这种做法,未必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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