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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学的范围和分科——为纪念中国法学会成立而作

  法学与社会学 
  社会学的内容相当庞杂,历来缺乏对社会学含义的一致了解,一般地说,它是将人类当作一个整体来研究,以研究各种社会现象、社会生活、社会关系和社会实际问题作为对象的一门综合性学科,如上所述,法学是以法律这一独特的社会现象作为研究对象的,因此,社会学与法学,正如它与政治学、经济学等一样,必然存在着密切的而且交错的关系,其中最突出的是通称为法律社会学这一学科,它是法学和社会学都分别持有的一个分支学科,或者可以说是介乎法学与社会学之间的一个边缘学科。
  例如拿青少年犯罪这一问题来说,它是社会学家和法学家都共同关注的一个问题。对前者来说,这是一个涉及很多社会因素的重大社会问题;对后者来说,这虽然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但却直接涉及到法律问题,特别是法律的作用和效果问题,因此,在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上,社会学和法学之间的角度有所不同;前者需要综合各种社会因素来研究这一问题;后者着重研究这一问题的法律方面,但又决不能局限于法律方面。
  法学与经济学
  经济学研究各种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其中包括研究社会生产关系的政治经济学,也包括工业、农业等部门经济学和世界经济学。
  法学与经济学之间的密切关系直接导源于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一个基本原理:法律所反映的阶级意志,归根结底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即社会生产关系决定的,反过来,法律又影响社会生产关系,从而推动或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法学研究法律的各个方面,其中包括法律与经济的关系;经济学研究经济的各个方面,其中包括了经济与法律的相互关系。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法律和经济的关系集中体现为按照客观经济规律管理经济提供法律根据,为此,就应制定大量经济法规,要求这些法规充分反映客观经济规律并在管理经济法活动中严格地执行这些法规。
  为了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的四个现代化建设,我们必须对现在的国民经济管理体制认真加以改革。这种改革的总方向是改变过于集中的国家(包括中央和地方)管理体制,扩大企业的自主权和企业职工参加管理的权力;把单一的计划调节,改为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相结合;把主要依靠行政组织、行政办法管理经济,改为主要依靠经济组织、经济办法和法律办法管理经济。这一改革为我国经济学和法学两者的并行发展和相互协作提供了广阔的舞台。
  法学与政治学
  对政治学的研究对象,国内外学者也没有统一的见解,一般地说,它是以国家、政府和政党等现象作为研究对象的学问。在历史上,政治学与法学曾长期结合在一起。例如在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世界上第一本政治学著作中,政治学和法学就是密切结合在一起的。在中国封建社会中,王权占有绝刘优势,但在欧洲中世纪,天主教会居于统治地位,政治学和法学都隶属于教会的神学。在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政治学和法学摆脱了神学的桎梏,但在当时资产阶级夺取政权的条件下,政治学和法学是很难分开的,洛克的《政府论》,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或卢梭的《社会契约论》,都是兼具政治学和法学两重性质的著作。到19世纪时,随着资产阶级政权的巩固,特别是近代资产阶级立法的大规模发展,法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地位才得以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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