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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学的范围和分科——为纪念中国法学会成立而作

  以上这些部门法不仅现在有,历史上也有;不仅一个国家有,其他国家一般也有,尽管名称可以有所不同。再有,对各国的法律也可以作比较研究,因而法学的对内范围就又包括了法律史学以及外国法和比较法学。比较法学包括了比较法学家通常所讲的“宏观比较”,即对不同社会制度(如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或不同法系(如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法律的比较研究;以及“微观比较”,即对同一社会制度和同一法系的法律进行比较;还包括了对不同社会制度、法系或国家的法律进行总的比较(即比较法总论),以及就某一部门法或某—特定法律制度进行特殊比较,如比较宪法、比较民法或陪审制、国籍法的比较研究等等。有的比较法学家还将联邦制国家中联邦法与邦法或各邦法之间的比较也列为比较法学。事实上,我国《唐明律合编》、《九朝律考》等书也可列入广义的比较法学。其次,我们可以从纵的方面对法律进行解剖,即从法律的制定到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实现这一角度来看法学的对内范围。
  中外历史上都有过所谓注释法学,或可称为法律解释学,其特征是主要从文字逻辑上对法律条文进行阐释。对传播或实施法律来说,这种法学是不可少的。欧洲中世纪以波伦亚学派闻名的注释法学家对传播罗马法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我国历史上马融、郑玄、杜预、张斐以及长孙无忌等人的律学,事实上都可称为注释法学或法律解释学。
  法学,作为一门科学,当然要求从文字和逻辑上,对法律条文作出正确的解释,但法学的对内范围不限于也不应归结为这一要求。法学还应研究为什么要制定这种法律,应否制定这种法律,怎样制定法律等问题,也即研究立法的原则、对立法的评价,立法的技术和立法的程序等问题,在法学上称为文法学。这里讲的法律和立法二词,都是就广义使用的。即除了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外,还包括宪法以及次于法律的法令、决议、命令等所有法规。
  进一步讲,法学还应着重研究法律制定后在社会中的实施,即如何实施,是否实施,怎样得以保证实施,这种法律在社会上的作用和效果如何,等等。在法学中,一般称为法律社会学。
  以上分别从纵横两个角度来看法学的对内范围。此外,我们也可以从认识论的角度来加以分析。像一般科学一样,法学也可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两大类。前者研究法律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后者主要指各部门法学和国际法学等。之所以称这些法学是应用法学,就因为它们主要是研究有关法律规范,而这种规范.相对地说,是比较具体的;与社会实践直接联系的;理论法学则相对地说是比较抽象的,是从应用法学中概括出来又用以指导应用法学的,理论法学与社会实践的关系仿佛是通过法律规范的中介而建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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