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沈宗灵
【关键词】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全文】
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1)
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是本国法学工作者极为关注的问题之一。由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学是一门较新的、基础较为薄弱的学科,因而对法律体系问;题的研究更具有迫切的意义。这个问题不仅对法学基础理论课的教学内容和法律院校教学计划中课程设置直接有关,而且对立法规划、司法实践、法规整理与法规编纂、法学研究规划、法学图书资料分类以及法学工具书的编辑等工作,都具有直接、间接的意义。
我国的法律体系应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它应该从我国实际出发,能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当然,在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时,我们应当借鉴外国的或我国历史上的经验,但决不能盲目照搬。
陈守一同志和我于1980年间曾合写《论法学的范围和分科》一文(2),实质上也探讨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问题。现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又取得了重大进展,同时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对这些问题的认识也有所发展。这篇文章就是以上述论文为基础,试就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法律体系的含义
体系一词泛指由若干事物构成的一个和谐的整体。因而,法律体系一词就成为一个多义词,在国内外法学著作中都有不同的含义。仅就国内法学界而论,有的指比较完备的法律或法制;有的指
宪法、法律、法规等各种成文法法律渊源的体系;有的指各种法律分类的体系;有的更广义地解释为从法律的制定到实施的体系或“法治系统工程”、“法网”,等等。
按照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法学基础理论课教学中的传统解释,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的各种部门法组成的体系,如《法学辞典》对该词的定义是“由各法律部门组成的一国法律有机联系的整体。”(3)为了尊重“约定俗成”的原则,本文所讲的“法律体系”也是在最后一种意义上使用的。因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由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各部门法组成的整体。研究我国法律体系,也即研究如何将我国全部法律分门别类,从而建立起一个由各部门法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体系。不言而喻,一国的法律体系仅指本国仍生效的(加上正在或即将制定的)法律,不包括国际法或已不生效的国内法。
部门法当然离不开成文法的规范性文件(即通常所讲的法规汇编意义上的“法规”),但二者并不是一个概念。尽管有些部门法的名称和相应规范性文件名称是一致的,例如作为一个部门法的“
刑法”和作为一个规范性文件的《
刑法》或《刑法典》。有些部门法的名称,例如行政法、经济法等名称,一般来说,只是许多同类的单行的成文法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并没有《行政法》或《经济法》之类的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