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与精神文明(下)

  道德对社会主义法律的促进作用也体现在广大人民群众方面。没有绝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没有他们自觉遵守法纪的道德风尚和习惯,没有他们对实施法律的监督,没有他们对任何违法行为的道德上的抵制,任何法律都不可能有效地实施。
  从实施社会主义法律必须依靠道德,也即从后者对前者的促进作用中也可以看出,真正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其中对包括广大国家工作人员在内的人民群众进行道德教育的任务。
  法律和道德的相互作用,在新中国成立三十年来,也存在着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教训。新中国成立初期,法律在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中,也曾有力地推动了社会道德风尚的提高;反过来,社会道德风尚的提高也积极地增强了法制。实践证明两者是相互促进的。
  但是在十年动乱时期,林彪、江青一伙为了篡党夺权,疯狂地煽动无政府主义,推行封建法西斯专政,诬蔑社会主义法律是“封资修”的东西,恣意地加以破坏和诋毁。其严重后果之一是:法制被践踏殆尽,道德风尚下降倒退,致使一些人不遵守法纪,不尊重社会公德,不讲善恶、荣辱、是非,甚至加以颠倒。他们的罪恶行为及其所造成的严重后果也使我们深深地认识到:削弱和破坏社会主义法制会造成社会道德风尚的下降和倒退;而社会道德风尚的下降和倒退又反过来削弱和破坏社会主义法制。
  当然,社会主义法律和共产主义道德之间的一致性及其相辅相成的关系决不意味它们之间是等同的,没有差别的。一个简单的事实:在我国,违反法律的行为一般来说也是违反最低层次道德要求的行为,特别是犯罪行为,更是严重违反道德的行为;但反过来却不能由此认为,一切违反道德的行为也就是违反法律的行为,特别是犯罪行为,是应受法律制裁的行为。无论现在或将来,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都不可能也不应该将共产主义道德的一切要求都规定在法律中。道德与法律之间,仅仅是不道德的行为与违法行为(当然也是不道德的行为)之间,道义上义务与法律上义务之间,毕竟是有严格界限的。混淆它们的界限一般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将违法甚至犯罪行为,错误地当作仅仅违反道德的行为,因而放弃应有的法律制裁;另一种是将仅违反道德的行为,错误地扩大为违法甚至犯罪行为,从而加以法律上的制裁,甚至加以刑事制裁。两种混淆不仅在理论上是错误的,而且在实践上导致对社会主义法制的破坏。
  以上在分析道德的本质和特征时已说明了法律和道德的许多共同点,例如它们都随着一定社会物质生活、社会关系的发展而发展,都属于上层建筑现象;在存在阶级的社会中,都具有阶级性;都是一种人们的行为规则(仅就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而论),等等。但两者也具有许多差别。例如,阶级意义上的法律仅存在于有阶级的社会中;而道德则在无阶级社会中也存在。在一定社会中,一般仅存在代表统治阶级利益的法律;但却可以存在代表不同阶级的几种道德。法律和统治阶级道德虽然都代表了同一阶级意志,但法律是以“国家意志”形式出现的,要通过一定法律程度制定,一经产生就具有普遍遵行的效力,并可通过一定法律程度修改或废除;道德所反映的阶级意志是以群众意识、社会舆论形式出现的,其产生一般是在本阶级的先进分子中首先形成,然后逐步为整个阶级甚至全社会所接受,其改变或消失也是较缓慢的,不可能由任何个人或组织下令修改或废除。法律规范一般体现为国家机关制定的成文法,是条文化的,比较具体;道德一般体现在人们意识或社会舆论中,比较原则、抽象,道德观念、原则和道德规范往往是难以区分的。法律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而道德一般仅指义务而言。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而道德则由人们的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保证执行。如果说社会舆论也是一种外在压力,也意味某种强制力,但它不同于国家的强制力。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