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勒认为,“人类的活动是文明的活动,人类的任务在于创造和发展文明,获得持久的文明价值”(17);文明是不断地发展的,但它的进步不是简单的前进。新文明在现有文明中萌芽,两种文明兴衰相替,从而使新的文明价值不断推陈出新地前进。
他曾对文明这一概念作过这样的解释:“文明的实质,就法律哲学意义而言,是人类知识的最大可能的发展以及人类对自然的最大可能的控制。”“我们所力求实现的目的:一方面是知识的文明,另一方面是新的生产和新的活动的文明。文明又可再分为美学的文明和控制自然的文明。了解一切,能从事一切,因而能征服自然,这就是文明发展的最终目标”(18)。
他还认为,文明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之分;两者密切联系,当物质文明脱离精神文明而前进时,将触犯道德生活的原则(19)。
他主张,法律的要求是文明的要求,法律应最大限度地符合而不是阻碍文明。在文明的进化中,法律具有巨大作用。人类文明只能在这种条件下才有可能设想,有一种制度,它规定每个人的地位和任务,负责维护已有的价值并不断地创造新价值。这也就是说,法律应支持文明的萌芽和压制反文明的因素。法律的一个重要任务是维护个人的权利,但这并不是它的惟一任务,法律还必须维护全人类的,至少是全民族的文明价值(20)。
因此,法律决不是像17、18世纪自然法学说所设想的那样,是固定不变的,相反地,法律必须使自己适应前进中的文明;每种文明都有自己的法律原则,社会的任务在于根据这些原则的要求塑造法律。“没有永恒的法律,适用于这一时期的法律决不适用于另一时期,我们只能力求为每种文明提供相应的法律制度。”(21)
他又指出,法律虽然应该符合文明,但却并不一定符合,因为掌握权力的人可能并不理解文明的要求,为此,就应改变法律或将法律解释得适合文明的要求。同时,文明的前进是迂回曲折的,人类往往要经历长期的不文明时期,那时也会有适应不文明状态的法律,但如果人们能更好地理解法律,就会通过法律尽可能缩短不文明的时期,削弱相互敌对的倾向,更快地重建正常的进步状态。
他还认为,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的交错是文明生活的主要杠杆。在人类活动中,个人主义是最大的推动因素之一,但个人主义必须与集体主义相互配合,法律原则应符合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这两种趋向的运动。
庞德是美国社会法学的创始人。他的法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律的社会控制论,就是在柯勒关于文明和法律的关系的学说这一基础上提出的。他也主张,法律是和一定时间、空间的文明相联系的。就过去来说,法律是文明的产物;就目前来说,法律是维护文明的手段;就将来来说,法律是促进文明的手段。文明有两个方面,对外在的自然界的控制以及对内在的人类本性的控制。这两个方面的控制是相互依赖的。只有通过科学发达而实现对外在自然界的控制,才能使大量增长的人口得以平安和相对富裕地生活。另一方面,只有对内在的人类本性的控制,才可能实现科学的考察、试验和研究。保证和平、自由而不受干扰的条件对科学事业来说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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