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法律监督职能 为市场经济服务
王靓华
【关键词】法律监督 独立行使检察权 市场经济
【全文】
今年,是检察机关重建二十周年。二十年来,检察工作取得了辉煌的成就。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进一步做好检察工作,是新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依法治国,建设民主、富强的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重要一环。检察机关法律职能的强化及其实现,在司法实践中似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分析和开展工作:
一、实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是我国法制精神的根本要求和司法实践的需要
我国宪法和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文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我国法制原则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势法必严、违法必究,其核心是依法办事。要真正实现依法办事,就必须对整个司法活动的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其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便是重要的、职能性的监督。可以讲,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我国司法监督的基本的、重要的、专门的一个方面,是保证国家的法制原则的基本要求在有效的监督形式政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是确保整个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必要手段。因此,要真正实现依法办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就必须首先强化和实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法律监督是我国法制化的重要前提和根本保障。
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加强和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是有力地打击犯罪,树立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的权威,保障社会主义的实施的必要手段。在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整个过程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对于社会主义法律公正而有效的适用,使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严格依法办事,保障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保护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不放过任何一个有罪人,都是非常之必要的。同样,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案件的监督,对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和对监管场所的监督也是确保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判、保证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所必须的。
二、要使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真正实现,在司法实践中就必须敢于监督
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活动是广泛涉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其它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原告人、被告人等诉讼参与人在内的一个复杂过程,对关司法机关、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原告人、被告人、和有关利害关系人将会产生重要影响。任何一件案件的发生及其所导致的法律后果,都将对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尤其是犯罪人、被害人、产生重大的、长久的甚至是终生的痛苦的影响。因此,在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以及招待的整个诉讼活动中,有关和利害关系人都希望和追求其没有犯罪、犯了较轻的罪或者是作出有得自身的判决。在这种心理支配之下,他们中的一部分就会寻找一切可能的机会和条件去向有关的工作人员及其相关人员说情、请他们吃饭甚至向请他们行贿。而且,这些利害关系人当中的某些人本身就有一定的职务和权利或者有职务和权利的人有一定的关系。所以,侦查、起诉、审判案件的公安、检察、审判人员,就必然会或多或少受倒一些影响、冲击甚至犯罪,从罪,从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对诉讼活动的检察、监督过程中,必然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阻力或干扰。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敢于监督,依法行使职权,不怕得罪人,不怕被打击、陷害,不受任何外来阻力的干扰,监督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力争不放过任何一个有罪的人,不使无罪的人治到法律追究,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三、要使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得以实现,就必须依法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