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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行使检察权 实现司法公正

  二、“法治”条件下检察权的独立性与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是辩证的统一
  “法治”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社会经济条件取得巨大发展时的必然结果,是与产生于生产方式落后条件下的封建性的“人治”、“专制”极端对立的,是政治民主与经济自由的重要保障。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生活的自由性与平等性,要求强有力的社会生活的法治化作为保障,“法治”与市场经济是不可分割的。在市场经济的“法治”条件下,检察权应具有最大限度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不仅仅是理论上或法律上的,而最重要的是制度上的司法实践 中的独立性。因此,要使检察权在司法实践中真正获得独立,就必须有健全的、科学的司法制度作为强有力的保障。但就目前我国的司法体制而言,尚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在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仍有司法腐败现象的存在,在特定条件下这种司法腐败现象甚至达到了严重的程度。人为因素的非法干涉,影响、阻碍了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检察权的独立性无论从法律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得不到充分保障。所以,在我国建立健全市场经济制度的新的历史条件下,法治化的市场经济必然要求法治化的司法制度,建立健全科学的法治化的司法制度,就必须对现行的司法体制进行必要的改革,其中就包括健全和保证检察权的独立性这一重要方面。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对于司法机关依法、严格执行法律是非常重要的,但这种领导与监督应该是方针政策性的、宏观上的、一般性的,普遍情况下不应对具体案件和具体的执法行为进行领导和监督,否则,就很难或不能保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司法的公正性也就难以保证,设立司法机关的目的和必要性也就值得商榷了。党的方针性、政策性的领导和人大宏观上、一般性的监督与独立行使检察权应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检察权的独立行使与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并不矛盾,反过来讲,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也绝不能代替或非法干涉检察权的独立行使,二者应是辩证统一的,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对于检察权的独立行使有着重要的保障作用,检察权的独立行使恰恰是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的科学化、法治化的必然结果。
  三、独立行使检察权是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司法公正就是司法机关的各项制度、具体的司法行为及其结果所产生的社会效果和社会评价最大限度地体现了公众利益和社会利益,是全面性、科学性、制度性的,而非偏面性、个别化、人为化的。司法机关本身的设置就应是公正的,司法体制就应是公正的,也只有制度上的公正性,才能保证行为和结果上的公正性。因此,司法机关必须从制度上保证其执法行为的独立性,以确保司法行为和司法结果的公正性。由此,司法公正必然要求检察权的独立行使,司法公正是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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