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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

  2000年7月卫生部等五部委汇签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是这样定义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一般实行公开招标。不宜实行公开招标的可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等方式进行。可见若干规定已将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等方式纳入在的招标范围中。显然,这是有悖于《招标投标法》的。之所以会出台这样的规定,完全是由药品的特殊性所决定的。药品不同于《招标投标法》主要调整的大型基础设施、大型设备,它不仅品种、规格、剂型、包装繁多、而且许多药品在招标的中很形成有效的竞争,即投标药品少于三个。在北京、海南、河南等地进行的药品招标,能真正符合法定竞争数量要求的药品进展招标药品的25%~30%。鉴于,这剩下的70%~75%的招标药品也必须要成交,所以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等方式还是必不可少的方式。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应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更名为“药品集中采购”(但鉴于药品集中招标采一词目前还是部门规章中的正式用语,故笔者在本文中还保持此称谓)。药品集中采购应包括招标采购和议价采购两种方式。
  (一)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投标人投标,适用于临床普遍应用、采购批量大、没有品牌限制的品种;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的潜在投标人投标。适用于临床普遍应用、采购批量大、有品牌限制的品种;
  (二)议价采购是指依托于医药电子商务系统进行的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等采购方式,适用于不能构成比较和竞争的品种,包括新药、首次进入市场的品种、以及临床应用不普遍、采购批量较小的品种和单一来源品种。
  二、 正确理解“议价”
  如上所述,议价既然不是招标方式,理所当然应与招标分开操作。然而许多地区在进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过程中,将招标与议价相混淆,不仅损害了部分供应商的利益,同时也导致招标人药品成交率很低。比较合理的操作流程应是这样:
  首先,就招标人的招标药品合格投标人均可进行投标,开标后,凡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药品就属于招标失败(结束),此结果应该公告所有投标人。其次,为得到令人满意的药品成交率,就上述招标失败(结束)的药品,应重新发布议价公告,所有合法供应商均可参与议价。这样利用评标工作的时间,就可以完成议价药品的资格审查以及价格谈判。
  三、 正确理解邀请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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