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澳大利亚及纽西兰
澳洲及纽西兰食品标准委员会(The Australia New Zealand Food Standards Council, ANZSF)于2000年7 月28日公布了全世界最严格的基因改造食品标示办法草案,对任何含有外来DNA 或蛋白质的食品,要求强制标示。但仍列出了四项虽含基因改造有机体(GMOs)却免标示的情况:
(1 )加工精炼过程中移除外来DNA及蛋白质之高度加工食品;
(2 )加工辅助剂及食品添加物虽含有GMOs,但最终食品中并没有外来DNA 及蛋白质之存在;
(3 )调味料虽含有GMOs,但调味料浓度在1%以下;
(4 )在销售时经过处理的食物(如:餐馆或快餐店供应之食物)。
第二节 我国关于基因改造有机体立法应遵循的原则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国着手基因改造有机体立法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以保障国民健康优先原则
虽然基因改造有机体在营养成分、耐久保鲜、抗虫害、抗除草剂、适应气候上有许多优点,而能带来许多经济效益,但是在追求科技利益的同时,却不能忽略这些产品对于人体的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毕竟人本身才是价值的主体,不宜反客为主以经济挂帅而忽视了人民的生存权与健康权。
二、尊重消费者选择原则
由个体经济学的观点来看,每个人对于风险的好恶程度不尽相同,而大致可分为“风险厌恶者”、“风险爱好者”与“风险中立者”三大类。即使基因改造食品的价格低廉,但是风险厌恶者仍然会愿意支付较高价格购买传统食品以避险。一旦基因改造食品没有经过标示,则会抹煞了风险厌恶者的消费选择权。更何况,不同种类食品的生产模式各不相同,环境保护主义者可能为了维护生态的理由而选择未经基因改造的食品,而以消费传统食品的方式来支持传统的农业生产型态。此外,基于文化、宗教信仰或生活理念等因素,某些团体或个人也可能拒绝接受基因改造食品。例如人类由于民族、宗教的原因,在饮食上对某些食物有特殊的要求。如果基因改造食品中含有这些特殊食物的基因,则可能产生违反戒律、甚至民族问题。更重要是,某些人因为特殊体质原本对某种食物具有过敏反应,一旦这些食物的基因经由DNA 重组技术转接到其它食物,导致过敏的成分就可能连带移转到其它食物之中,如果没有适当标示,则会产生误食导致过敏的健康危害。 但鉴于我国的经济状况及基因科技发展的状况,笔者认为不宜制定过于严格的强制标示规定。
总之,在法治国家,人民有追求个人生活方式与理念的自由,更有选择如何因应风险的权利,而国家则应当尊重个人与多元文化的不同选择,因此基因改造食品应该加以标示,以提供消费者进行自由选择。如果在欠缺标示的情形下,有消费者因为食用基因改造食品而发生妨碍信仰或理念的情形,基因改造食品的制造者或经销者可能因此侵害了消费者的人格法益,而负起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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