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风险的问题涉及到讯息的不足以及对未来的难以探知,因此正如许多学者所强调的,解决风险问题的法律决定是一种在不确定下的决定(decision making under uncertainty)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如何消除不确定性,以做出正确的决定便成为在法律中的风险决定的首要问题。由于规范基因科技是一种风险决定,因此,必须设法消除行政机关决定时的不确定因素,这方面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尽可能的获取进行判断时所需的因果关系的知识,也必须能通过专业委员会的设置,纳入专业理性。通过这样的设计使得行政机关可以来处理风险的问题。
然而这种作法只是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决定的时间上能尽可能地处理风险问题,当行政机关基于时间的压力而做出某一基因科技设施的建立或基因科技的研究等行为是安全或不安全的判断后,基于因果关系的复杂以及决定本身的反身效果(即决定的后果可能会对原先用来判断是否安全的因果关系的基础予以改变),这些行为可能造成不同于原先判断的安全或不安全的后果,而这却是原先决定做成时,行政机关可能无法预先判断的。从这点来看,未来的不可预测的问题仍然无法通过风险决定的机制完全的消除 。可见,风险决定也是一种“指向未来的法律决定”,它的正确性仍须依赖未来尚未发生的事态为依据。
从前面的讨论中可以看出,因为基因科技对于法益所可能造成的损害并未确知,而在基因科技有可能对人类有益的的情况下,一开始完全的禁止对基因科技的研究也是不现实的。在法律上,风险的概念便是架构出来作为规范这种新兴事物的正当性依据。通过风险的概念,勾画出了一个国家不能预见是否安全的领域,同时为了判断这个领域是否安全,建立起一个机制来获取足够的讯息,并且能更有弹性地来反应因科技变迁所造成的判断上的变化。
深入的来看对基因科技的规范问题,可以看出基因科技的未知问题有一部分是因为时间的因素而导致的。由于基因科技是一种新兴而尚待发展的科技,它会有怎样的成果以及它会造成怎样的损害基本上是未知的;而如果要等到对这些都清楚明知之后,才来下决定,又有可能会因为时间上的迟延而导致法益的更大损害。所以,就这个方面来说,风险决定等于是压缩了做出行政决定的时间,运用其它的机制来解决因为时间不足所造成的无知与未来的不确定性问题,藉此来保障法益。然而,由于这些机制只能做到协助行政机关在做成决定的时间上,对于未来法益是否会被侵害的问题能有一个确定的判断,但是却无法对于这个判断到了未来能否成立的问题予以回答。换句话说,现在的决定与作为这个决定的论证依据的未来结果之间两者仍可能会有落差,而这个落差是无法消除的。这里,时间问题便成为法律所要面对的一个困难。正如德国学者Di Fabio所强调的,风险决定是法律对于时间的一种技术处理 。如何面对时间所带来的风险决定的风险便成为基因科技立法所要面对的最终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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