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基因科技在时间上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需要行政法能有弹性(Flexibilitaet)的对安全问题进行审查。由于基因科技未来的不可知性和不确定性,基因科技将如何发展,在现在还不能明确知晓,因此如何能根据基因科技发展的事实,不断进行相应的反应便成为一项重要的课题 。也就是说,要能够因应基因科技的发展状态,达到“动态的基本权保护”(dynamischen Grundrechtsschutz)。这就要求行政机关的决定可以被定期再审查(Revision)。 也就是说,因为先前决定对于未来的事实所做的预测可能是错误的,那么为了避免先前的决定无法达到行政决定的目的,因此要定期对这个决定再进行一次审查,如果的确因为事实、或科技现状的变迁导致先前的决定无法达到预想目的,那么行政机关就应该撤销或更改 。这样将更加有效地保护公民权益,也便于行政机关及时对不适时的决定进行修正。
这种弹性化的行政法可以说是运用时间来解决法律面对未来的问题。也就是说,传统的危险防御思想中,国家基于决定论的因果关系以及明确的因果关系知识,可以确保现在所做的决定在未来一定可以达到现在决定时所想要达成的目的。因此,时间因素变得不重要。而在风险概念所指涉的对象中,国家的行政一定要面对讯息的不足、因果关系的多重性和反身性而产生的现在与未来的落差。也就是说,风险决定是有时间性的,它必须随时注意决定做出后,决定的后果或其它因素对于决定想要达成的目的造成何影响 。而弹性的行政法便是用修正决定,来解决这种决定作出后决定结果与目的的落差。当然,这种作法自然会导致法的稳定性受到影响。因此,也可以说弹性的行政法等于是用风险决定把解决风险问题所需的时间成本转嫁给风险行政的相对人。
这种弹性化的行政法具体的例子之一就是德国行政法上的计划裁决程序(Planfestlegung)。也就是通过分段许可(Teilgenehmigungen)的方式,将行政处分的决定过程分成数十段,这样的作法可以适应科技的发展,让新的许可可以在较符合科技发展内容的标准下进行 。
三、借助公众对行政程序的参与进行风险评价
如前所述,对于基因科技的风险评价因人而异,而且这些不同的评价与对因果关系的知识是法律在解决基因科技风险问题时所必须参考的。所以法律在调控风险问题时,有必要对公众的风险评价有一个吸纳的机制。这个机制包括了行政程序中的听证、以及通过推选代表参加咨询委员会。关于这些机制在前面已经做了较为清楚的讨论,在此不与赘述。
然而更进一步来说,公众对行政程序的参与虽然有助于公众对于国家行政机关所做之风险评价的信赖,更有助于国家保证其在判断风险问题时的正确性,但是却仍然无法完全解决因为风险事务的复杂性以及反身的因果性而带来的问题。也就是说,由于基因科技会不会在未来造成损害的问题仍然不能通过公众的参与获得完全的解决。而且参与本身仍然会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包括一方面在未来的损害不可预知的情况下,要决定哪些人或团体作为利害关系人可以参与行政程序便是一个无法正确回答的问题 。另外,行政程序本身有时间上的限制 ,因此也无法无限制地容纳公众参与,以保证信赖的建立。所以公众的参与并不能完全的消除必须要在现在决定未来的风险决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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