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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基因科技的风险观察与调控

  从这样的角度来看,单纯以科学理性来决定未来的模式,可能不符合尊重个人自我决定的要求。因为之所以可以把对未来决定的权力完全交给专业人员,是在于他们可以比公众更好地对未来的事态做出判断,从而帮助公众作出决定,以改善公众生活质量。然而,如果科学理性并不一定能达成这个目的,那么就很难要求公众在一定领域(基因科技)中,完全地授权给专业人员来为他们未来所过的生活做出决定。
  三、在多元利益之下的公益问题
  可以说,是否接受基因科技所产生的风险,除了是一个由讯息不足而带来的认识问题外,也是一个价值判断的问题。也就是说,由于人类不能够从现有的知识中准确推测未来的状况,所以对于未来状况的选择是基于人类可以接受多少损害发生的可能性和由此可得多少利益的平衡上 。
  然而,由于每个人的利益不同,每个人对于风险的认识也不同,在这种情况下,风险评价的决定过程便成为多种不同利益与风险相互冲突协调的过程 。就基因科技来看,由于基因科技的研究或相关设施的设立对于个人的生命、健康等基本权具有损害的风险,而每个人彼此之间的风险评价可能会随着他们的利益与对风险认识的不同而有所差异。进一步就产生一个问题:国家是否可以独立于社会上多元的关于风险的判断和冲突,而自行进行风险的判断?
  这个问题就涉及到公益的认定问题。在现代宪政国家中,公益(Gemeinwohl)概念是国家施政的正当性来源和依据。国家施政必须以客观上的公益为依归,而这种客观上的公益概念也构成社会整合成国家的基础 。然而由于公益概念事实上非常抽象且模糊不清,如何认定公益概念一直是哲学与法学争议的问题 。
  基本上,公益的概念是相对于私益,特别是特殊团体的利益(Gruppeninterest),而且,公益也并非个别利益的总和 。这种客观的公益概念的背景是十七、十八世纪以来将国家视为一种工具的看法。也就是说,国家是人们用来追求更高利益的工具 。这种看法必然存在一个前提,即对于利益的判断有清楚的因果关系知识,因此知道用什么样的方法来追求这种客观的公益 ,而行政机关遵守公益的义务便落实在它的行为必须符合这种因果关系的判断。然而,正如前面所指出的,在基因科技领域,对于追求保障公众的健康、生命权以及环境保护等公益所需要的因果关系的判断却是不明确的。在相当程度上,受到基因科技影响的公众所持有的因果关系的知识正是进行这些因果关系判断所必须的基础。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在基因科技领域的行政行为,必须要对于公众基于其特殊利益而来的因果关系的知识加以采纳,才能达成其追求公益的目的。
  第三节 法律对基因科技风险问题的处理
  由于对基因科技研究、经营的管制是对个人基本权利(研究自由与营业自由)的限制 ,因此自然要求国家的管制有宪法上正当性的基础。这个基础便落在国家对于个人基本权有保护其不受侵害的义务,而基因科技的存在确有可能会侵害到其它公众的基本权,只是目前欠缺做出判断所需的因果关系知识。因此对基因科技的规范就首先需要建立于获取这些因果关系知识所需要的机制,进而依此来决定如何防止基因科技中会损害法益的因素,以达到维护安全的目的。笔者认为,法律中解决风险问题的决定必须包括两部分内容:第一部份是对于归属于风险概念的社会事务是否会侵害法益的因素进行判断,判断其对法益是否会造成侵害;其次则必须针对这些社会事务设计出一套预防(vorsorgen)其对法益造成侵害的法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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