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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基因科技的风险观察与调控

  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在法律上,安全与不安全的区分是架构在安全的优先性上。不安全变成国家干预的对象,国家有义务为了保障安全而立法来排除这些会造成不安全的因素。而这种干预必须能从日常的经验法则中得到证明,即这种形成危险的因素会对法益造成侵害,也就是说,两者存在着因果关系 。通过这种明确的因果关系法则,国家可以预先判断某些因素会对法益造成侵害,进而采取一定的干预手段来防止这一危险的发生 。但是,某些因素有可能损害法益,但是这种可能性也许无法在现有的经验法则上得到证明,从而使得危险防御行为的正当性并不能在这里得到确证。然而由于这些因素仍然有造成损害的可能性,因此基于国家的保护义务,国家又不能完全的不予以干预,在这种情况下,风险的概念便产生了,用以补充说明国家干预此类事务的正当性基础 。
  二、风险与危险的区别
  如前所述,法律中的不安全问题可以通过其对法益损害的可能性是否可以确知区分为风险和危险。然而这里的可否确知如何区分,到什么样的程度才能说确定知道会造成损害,便成为另一个难题。
  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可以回到究竟什么因素会造成人类无法确知某因素是否会造成损害的问题上。从知识理论的观点来看,因果关系的认知有赖于在复杂的因果脉络中,通过“停止规则”(Stoppen-Regel,也就是切断因果关系的脉络,不使其无限延伸的社会规则)来找出一定的起因与结果。这个过程需要社会的信赖(Vertrauen)与共识。而在风险的情况下,这种信赖就无法建立起来了 。欠缺这种信赖的主要原因就在于,对于某些新兴的事物,社会上还没有累积出足够的因果关系来作为信赖的基础。
  进一步说,回到前面所说的对未来预知的问题上,可以在时间性的观点上进一步区分危险与风险。也就是说,危险的概念架构在传统的线性因果观上。认为对法益的损害来自于一个可得的、确定的原因,从而要求国家或个人不要成为造成这个原因的来源。在这种情况下,危险有一个明显的预知性质,人类可以在现在预知未来会如何(只要有该因素存在,便会产生对法益的损害);而风险的概念却否定了这种确定的因果观,而认为对法益的损害可能来自于多种原因交错而成,而且社会生活上也可能无法确知一个行为是否会造成损害,从而在时间上人类无法明确指出现在的决定(干预或者不干预)会不会带来未来法益受损的结果 。
  
  
  
  
  表二 危险与风险的区别
  综合以上两点来看,风险与危险的不同点是在于风险对于因果关系没有足够的信赖(共识)让人相信一定的原因会产生一定的后果,而且也无法得知是否有这样的因果关联存在。因此为了达到法律保障安全的目的,国家必须对风险跟危险这两种不同的不安全模式用不同的方式应对。从这里导出风险的概念,不仅给国家干预风险问题以正当性的基础,同时因为风险也是国家干预防御、保障安全的要素,所以风险也是一个国家运用法律调控所要解决的问题之所在。(参见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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