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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事故的鉴定权问题

论医疗事故的鉴定权问题


王 岳


【摘要】鉴定权是鉴定理论和鉴定实践中的核心问题。我国一直以来对鉴定权的研究不够,在医疗事故鉴定中表现得尤为严重。鉴定权的具体执掌无明确、具体的规定,造成实践中鉴定机构的职责不清,管辖范围不确定,也无相应的管理规定,滥用鉴定权,出现徇私、徇情鉴定和贪赃鉴定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而影响了医疗事故鉴定的权威性、公正性、合法性。笔者将鉴定权细化为鉴定启动权、鉴定组织权、鉴定实施权、鉴定管理权、鉴定立法权五个方面,为我国鉴定体制改革提供理论基础。
【关键词】医疗事故、鉴定权、鉴定、司法
【全文】
   医疗事故的鉴定是对医疗事故做出技术鉴定审定,通过调查研究,以事实为依据,以医学科学为指导,判明纠纷性质,分析纠纷产生的原因,指出原因和结果的关系,明确主要责任者和其他责任者。鉴定权是鉴定理论和鉴定实践中的核心问题。我国法律虽然规定了鉴定的权限,但对鉴定权的具体执掌无明确、具体的规定,造成实践中鉴定机构的职责不清,管辖范围不确定,也无相应的管理规定;鉴定权的监督管理空白,滥用鉴定权,出现徇私、徇情鉴定和贪赃鉴定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而影响了鉴定的权威性、公正性、合法性。
  传统观点认为,鉴定权是行使鉴定这一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笔者看来,医疗事故的鉴定权,只能说总体上是国家权力,是行使鉴定职责的支配力量。它规范和制约着鉴定这一职责范围内权力主体的一切活动,如鉴定的决定、实施、鉴定部门的权限划分以及鉴定行为的法律规范等。同时,依据鉴定权在不同医疗事故处理阶段和其内涵,它又由不同的机关和个人来执掌和行使的,可划分为鉴定启动权、鉴定组织权、鉴定实施权、鉴定管理权、鉴定立法权五个方面。
 一、鉴定启动权
  鉴定启动权,指当事人或法律规定有鉴定权的行政、司法部门发起医疗事故鉴定活动的权利,是鉴定权付诸实施的法律前提,也是委托鉴定的法律依据。在此应区别于鉴定决定权,即依据法律规定有鉴定权的机关指派和聘请鉴定人(部门)的权力。可以说,鉴定启动权包含了鉴定决定权,它们均可主动地发起鉴定活动,但鉴定决定权特指可以启动鉴定活动的公权。
  医疗事故发生后,病员及其家属,医疗单位及其医务人员都可以提出申请或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接到申请或委托后,应当做好调查研究工作,认真审阅有关资料,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慎重做出鉴定结论。可见,通过卫生行政部门解决医疗事故,鉴定启动权就在当事人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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