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责任与刑事程序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由于侵犯法定权利或违反法定义务引起的,由专门国家机关认定并归结于法律关系的有责主体的、带有直接强制性的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招致的第二性义务[6](此说在理论研究中被称为法律责任之“义务说”)。“义务说”认为法律责任的实质是统治阶级国家对违反法定义务、超越法定权利界限或滥用权利的违法行为所作的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是国家强制违法者作出一定行为或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从而补救受到侵害的合法权益,恢复被破坏的法律关系(社会关系)和法律秩序(社会秩序)的手段。[7]也有学者认为,“责任”一词包含两层语义:一曰责任关系,一曰责任方式。……责任既表示某种关系,又表示某种方式。……“责任”……实际上存在着这样两方面的语义:主体A对主体B负有责任,这时涉及的是责任关系;主体A应当承担某种责任,这时涉及的是责任方式。法律责任也包含了这两层语义,即法律责任关系和法律责任方式。法律责任可定义为:是指因损害法律上的义务关系所产生的对于相关主体所应当承担法定强制的不利后果。法律责任关系创建为法律上的功利关系和法律上的道义关系,责任方式一般情况下可分为补偿性方式和惩罚性方式两类(此说在理论研究中被称为“不利后果说“)。[8]本文所指之法律责任均在“不利后果说”的意义上使用,因为法律责任之于法律义务不仅仅在于何为第一性,何为第二性之前因后果关系,更重要的在于通过法律责任所具有的强制性的不利后果之威胁性对行为人或相关法律关系人形成心理强制,以使其行为符合法律所预设的法律义务(即“义务说”所指称之第一义务),并在行为人违反法律为其所预设的义务时,通过法律责任的实现对相关权利人进行补偿或对行为人进行惩罚。
对于法律责任的分类,在理论研究中虽说在界分标准上有所差异,如将法律责任分为公法责任与私法责任[9],或肯定性法律责任、义务化法律责任、否定性法律责任[10],或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11],但较为一致的观点是“依学界通行的做法,按照违法行为所违反的具体法律规范不同,我们可以把违法主要分为刑事违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和违宪,与此相适应,法律责任也主要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违宪责任。”[12]前述对法律责任的分类,所的预设的前提是法律责任是行为人违反实体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关系时所应承担的不利后果,并未将行为人违反程序法所规定的义务时所应承担的责任包括在内,这就是在法理学界研究法律责任问题时所留下的空白。在立法体例上,通常规定权利与义务的实体法都以专章的形式对该法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的规定,而程序法则不然,或者是在其他有关实体法中对违反程序法的法律责任加以规定,或者就是违反程序法的责任缺失。但也有学者认为,法律责任体系是由性质各异、程度不同的违宪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诉讼责任等六种独立的法律责任构成的有机整体[13]。所谓诉讼责任是指诉讼关系主体在各类诉讼活动中违反诉讼法而引起的不利后果。[14]诉讼(法律)责任概念的提出对于丰富和完善法律责任理论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有关的学者并未对该法律责任与其他基于违反实体法所引起的法律责任之间的区别、诉讼法律责任的特点、构成、实现、救济等问题进行专门的、深入的研究。
在法理学研究中,按照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为标准对法律进行分类时,将法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在法律责任理论的研究中,对违反实体法的法律责任研究者众,而对违反程序法的法律责任问题者并不多见。实体法是以规定和确认权利义务或和职责为主的法律,如民法、
刑法、行政法、
宪法;程序法是指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如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据此,笔者认为,可以对法律责任分类为违反实体法的法律责任与违反程序法的法律责任,如下图:
民事责任
实体法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
法律责任
程序责任
经济责任
程序法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
实体法律责任是指违反实体法所应当承担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其表现形式可以是民事制裁,如损害赔偿;刑事制裁,如各种刑罚;行政制裁,如撤销登记等。而程序法律责任是指违反程序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及职责与行为规范所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其表现形式可以是与实体法律责任相同的刑事制裁、经济制裁、行政制裁,但更能体现程序法律责任特点的表现形式则在于对特定的程序行为重作的要求,如《
刑事诉讼法》第
191条规定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判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和对有关诉讼参与人员的程序权利的减损、程序结果的无效,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诉讼程序法律责任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程序各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因违反
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义务,或未履行
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职责,或不当行使刑事诉讼程序权力(利)侵害诉讼参与人的程序权利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与其他实体法律责任相比较,刑事诉讼程序法律责任具有这样一些特点:
1、刑事程序法律责任发生的时空特定性
刑事程序法律责任是存在于刑事诉讼过程中,因违反刑事诉讼程序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如果从具体的个案来分析,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诉讼程序自侦查立案启动,至刑罚执行完毕终结,亦即刑事程序法律责任必须是在这一过程中所发生的法律责任。如果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之外发生的行为,尽管从行为的表面样态来分析,该行为与刑事诉讼程序违法行为并无二致,但是,由于其并不是发生在刑事诉讼程序之中,因而不属于刑事诉讼程序法律责任。如我国《
刑法》第
247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罪(暴力逼取证言罪)是指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行的犯罪,是一种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程序违法行为;而公安机关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对治安案件中的违法行为人所实施的暴力行为就不能构成刑讯逼供罪,也不属于刑事诉讼程序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