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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斯纳与德沃金之争:跨世纪的法理学案

  曾有人把哈耶克与马克思相比较,认为两者在目的上是一致的,区别只在手段上。因此当德沃金与波斯纳在实现他们的理想时,他们也只是在手段上出现了争论,波斯纳的学术路径更多的依赖于经验实证科学(虽然他并不自称是一个唯科学主义者),还有他赖以成名的实用主义方法论(他倒自称是一个他所认为的实用主义者)。而德沃金其实也并不反对经验科学的研究成果,只是在德沃金看来,实用主义的方法充满了不确定性,而以形形色色为表现形式的各种道德怀疑主义将有损于自由主义的理想。因此,德沃金求助于道德哲学,德沃金与所有的"校园道德哲学家"一样,他们力求重新树立人们对权利的确信,并试图为"权利"套上一层神圣的但实在的光环。他们质疑功利主义与自由主义的理想相一致,所以,他们也同样质疑实用主义。
  当德沃金在主张权利就是目的,像罗尔斯、诺齐克那样攻击各种功利主义时,德沃金也许在埋怨波斯纳并未明白其内在的深意。但波斯纳却可能同样在埋怨德沃金,因为在他看来,德沃金走的这条路线在现代社会是不会成功的,而只有实用主义的方法才具有吸引力,才可能实现真正的自由主义的政治理想。因为据说美国人民的精神本质就是实用主义的。在这个意义上,无论是德沃金还是波斯纳,他们之间的区别又有多大呢?
  
【注释】 参见Dworking, pragmatism, right answers, and true banality, in pragmatism in law and society(michael brint and William weaver,eds.1991).
"pragmatism was philosophically a dog’s dinner."参见Dworking, pragmatism, right answers, and true banality, in pragmatism in law and society(brint and weaver, eds. 1991) at 359.
波斯纳:《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278页。
德沃金这样批评波斯纳,"很多作者认为自己经常被错误的叙述,而且我也受过类似的指控。然而,波斯纳所叙述之不准确的数目和特点着实令人惊奇,尤其是在很多场合中,他对我本人所持观点给予了完全相反的叙述。他的一些叙述剽窃了其他的评论家,尽管他将这些作为自己的观点。认准自己所要批判的目标,然后搜索一下其他批评家对此所作的批评--包括那些误读别人观点的批评,并且对此加以"借鉴",然后作出自己的批评,这实在是一种危险的作法。仔细阅读自己所要批判的对象,然后得出自己的结论,这才是正确的做法。" Dworkin, posner’s charge: what I actually said.
http://www.nyu.edu/gsas/dept/philo/faculty/dworkin/
The Economist review, September 18, 1999, p.8.
参见Dworkin, philosophy & Monica Lewinsky,the new york review of books, march 9, 2000.
德沃金认为,这种行为违背了美国律师协会司法行为准则第二项规则,B款第9条。参见Dworkin, philosophy & Monica Lewinsky, the new york review of books, march 9, 2000. 注九。
文中,德沃金最后对"实用主义在哲学的角度上是狗的晚餐"这句话做了说明,德沃金认为"这是一个常用的表达法:比起美语的用法,它更常见于英式用法。字典中有如下定义,’名词。1,伙食。又见dog’s breakfast。’在下面的记载中,我发现:’名词。伙食。例:I’ve made a bit of a dog’s breakfast of that essay.’"参见Dworkin, posner’s charge: what I actually said.
http://www.nyu.edu/gsas/dept/philo/faculty/dworkin/
波斯纳认为,道德问题与规范问题有差异的,认为德沃金把二者等同。确实,道德问题与规范问题并不可等同,但二者同样具有一致性,而德沃金注重的正是其一致性。
波斯纳:《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14页。其中一些概念如"道德相对主义"、"道德多元主义"等参见前引书第一章。
波斯纳:《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12页。
波斯纳:《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14页。
Thomas nagel, universality and the reflective self, in christine m. korsgaard et al., the sources of norma
波斯纳:《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原书序。
Dworkin, posner’s charge: what I actually said.
http://www.nyu.edu/gsas/dept/philo/faculty/dworkin/
Dworkin, objectivity and truth: you’d better believe it,25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87(1996).
参见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中文版序。
他在复旦讲学时说,"中国文化与美国及西方文化的互异性导致了我们对基本人权及其重要性的理解不一致。但是,我相信世界上所有的国家还是共同拥有一些最低意义上的普遍价值,也就是说有一个最低限度的伦理底线。比如反酷刑、不无辜屠杀人民等等。"《德沃金复旦讲学纪要》,世纪中国网站。
现今占主流的观点认为,主客观的真理论已变为"主体间性"的真理论。德沃金在谈及道德真理时也是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的。
波斯纳:《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原书序。
参见波斯纳:《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原书序。
波斯纳:《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12页。
Dorikin, life’s dominion, (knopf, 1993), pp.54-55, 249, note 4.
参见Dworkin, philosophy & Monica Lewinsky, the new york review of books ,march 9, 2000
Dworkin, philosophy & Monica Lewinsky, the new york review of books, march 9, 2000
参见刘小枫:《刺猬的温顺》,萌萌主编:《启示与理性》,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7-8页。
参见刘小枫:《刺猬的温顺》,萌萌主编:《启示与理性》,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7-8页。
波斯纳:《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25页。
波斯纳:《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25页。
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T.m.Scanlon, the aims and authority of moral theory, 12 oxford jounal oflegal studies 1(1992)
波斯纳:《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60页。
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参见皮埃尔·奥邦格:《真理与怀疑论--论从哲学上反驳怀疑论的限度》,雅克·施兰克等著:《哲学家和他的假面具》,辛未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28页。
波斯纳:《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279页。
德沃金:《法律帝国》,李常青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145-146页。
波斯纳:《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280页。波斯纳已经从早期对财富最大化的强调,逐渐认为法律并不仅仅是为了共同福利这一单一目标,而且还有其他许多"实用主义"上的价值追求。
Dworkin, philosophy & Monica Lewinsky, the new york review of books, march 9, 2000
Dworkin, philosophy & Monica Lewinsky, the new york review of books, march 9, 2000
波斯纳:《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304页。
波斯纳:《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德沃金,《自由的法:对美国宪法的道德解读》,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49页。
波斯纳:《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原书序。
国内有学者似乎极为推崇波斯纳,但是否同样推崇波斯纳这位实用主义者背后的政治立场呢?这位学者极为反感人们"政治正确"的标准,但他是否又能够超越波斯纳而越超政治立场呢?说穿了,实用主义与其反对的权利论一样在手段都不过是一种修辞术而已,关键只在于其政治立场,如果看不到这一点,就会真的出现"政治偏差"。
] 他说"道德权利未参与其中时,社会成本在法律权利的立法创制过程中无疑是很突出的:在《认真对待权力》和《法律帝国》中,我始终强调这一点。我还强调指出这种后果和社会成本在道德权利的界定中表现很突出。用社会成本为减轻人得到的权利辩解--除在特殊情况下,我反对这一观点--与在决定人的道德权利时考虑社会成本有重大不同。在《认真对待权力》中我用大量篇幅进行区分,并且解释社会成本在最终决定中所发挥的作用。" Dworkin, posner’s charge: what I actually sa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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