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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斯纳与德沃金之争:跨世纪的法理学案

  总之,是否具有普遍的最低价值,将只有上帝才知道,人是不知道的。权利这一价值对于某些人而言,只是保护弱者的,因而仅仅是一种奴隶道德。另一方面,如果要想说某种价值是普世的,一个前提性的问题就是"人是什么""人性是什么",但实际上,对这一问题的解答根本就不存在最后的权威。只存在对"人是什么"与"人性是什么"的形而上(包括科学上)的信仰与意见。因此,对于德沃金而言,与其去强调权利的普遍性,不如去强调"自决原则"。
  波斯纳显然看到了这一点,所以他要把德沃金打扮起来的道德普遍主义说成是修辞术,进而他还因此认为,"道德理论毫无用处,尽管道德理论有助于说明为什么它毫无用处。"[20]那么,这里就出现了与此相关的另一个问题:道德哲学到底有意义吗?
  三、道德哲学有意义吗?
  法律并非一门完全独立的学科,无论是过去、现在还是未来,法律领域所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显然都需要其他学科的帮助,并且这种情况在当今法律界更显突出。对此,波斯纳这样的实用主义者认为,试图用道德哲学的方法或接近道德哲学的方法来决定疑难法律问题是不可能的,并且这样的方法在任何领域都不起作用。因此,波斯纳主张,要解决这样的问题只有去接受分析哲学的方法、经验研究的技术以及社会科学的研究结果。波斯纳宣称,当法律实证主义对某个法律争议无法得出令人满意的结论时,法律是应从科学而非哲学来获得指导。波斯纳的主旨在于强调"如果那些从哲学上论证我们应当改变道德信仰或行为方式的人想做的事只是改变这些信仰以及可能受信仰影响的行为方式,那么他们就是在浪费时间。因为,道德直觉既不服从,而且也不应当服从哲学家可能提出的、同道德争议相关联的一切孱弱论证"。[21]所以在波斯纳的"实用主义道德怀疑论"者看来,"除非化简为事实问题,对有争议的道德问题,不存在令人信服的答案。" [22]而道德哲学恰恰没有像科学那样把道德争议化约为事实,所以它是无用的。
  简言之,德沃金认为波斯纳对于道德哲学的看法主要有两个论点,第一个论点就是认为道德哲学对于任何人都是无用的,因而同样在处理法律问题上也是无用的。对此,德沃金认为,波斯纳的主张是站不住脚的,首先,波斯纳通过反驳汤姆生支持堕胎权的理由来说明道德哲学的无用是站不住的,关于这一点德沃金对波斯纳这一例证的批评早在《生命自主权》[23]一书中就已经有过详细的论述,然而波斯纳对此却视而不见,反复着他之前的论述而未做任何回应。其次,波斯纳认为,像罗尔斯这样的道德哲学家,他在《正义论》中通过"无知之幕"对人性所做的理解是荒谬的。德沃金指出,罗尔斯对像波斯纳这样肤浅的理解早已花费了许多笔墨来解释,但波斯纳同样无动于衷。因为罗尔斯早就指出过,"无知之幕"下的人并不意味着就是现实中的人。最后,波斯纳认为,无论道德哲学的论证听起来多么有力与动听,它都不能打动那些不相信它的人,所以道德哲学家只是在浪费时间。德沃金承认,确实有些人不会因为道德哲学论证的逻辑而改变观念,但不能因此而得出一个荒唐的结论认为所有的人都不会被其所打动。
  德沃金认为,波斯纳的第二个论点就是,道德哲学对于律师与法官同样是无用的,有时甚至会起到反作用。对此,德沃金指出,法律首先是由一系列责任、意图、过失、因果关系、自由、平等、公平、民主等概念所构成的,对这些概念的研究几个世纪来也一直是哲学研究的主题。因此,如果说法官没有从这些研究中获益对两者而言都是一种侮辱。其次,波斯纳认为,哲学家们彼此的观点往往是不一致的,甚至是冲突的。所以法官就无法从中受益。但德沃金恰恰认为相反,法官正是从哲学家们的相互争论中获益,而这其实也是英美抗辩制的一个基本的假设。同时,德沃金指出,更为重要的是,法官必须在这种相互冲突的观点选择自己的立场,比如,病人是否拥有安乐死的道德权利?哲学们可能有争论,但法官却必须决断。然而这种决断不可以是武断的,他必须说明理由,而这些理由法官却可以从哲学家们的争论中得到恰当的指导和帮助。[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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