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用主义的道德怀疑论与道德普遍主义
波斯纳自称他的伦理哲学(metaethical)立场是"实用主义的道德怀疑论",概括地说,波斯纳接受"某种道德相对主义,拒绝太扩张的道德特殊主义",他说,"我接受道德多元的确切描述(而不接受它作为规范性权威),我还接受稀释了的道德主观主义、道德怀疑主义和非认知主义。"[10]简言之,"实用主义的道德怀疑论"乃是"怀疑人有无可能对某些主张作出道德理论家想作的那种客观判断"[11],有时候这种怀疑论也被称为"柔性道德怀疑论",但是它的论争对象是明确的,那就是"与形而上的和’正确答案’的道德实在论相对立,并因此也与自然法理论--不论是形而上的还是非形而上的--相对立"。[12]像德沃金那类的道德实在论者就称其观点"无须有任何形式的形而上的内容。它只需主张道德问题有答案,并且这些答案无法化简为任何其他东西。"[13]而这正是波斯纳要反对的。举例而言,波斯纳认为,纳粹杀害了几百万手无寸铁的平民,这是一个事实;其真实性不依赖于任何是否确信。但是,如果说纳粹的这一行为道德上错了,这却是一个价值判断:这个判断要取决于一些其对错无法证明的信仰。在波斯纳看来,他也并非对纳粹的行为抱有"怎样都行"的态度,他否定纳粹的行为并非在于其道德上的对与错,而是经验科学上的"无适应性"(not adaptive)。总之,波斯纳自称自己继承了韦伯的精神,那就是"它质疑道德进步的说法,并肯定现存的深厚政治冲突不可能通过道德或政治理论来化解。"[14]
然而,德沃金似乎对波斯纳把他说成是一个道德实在论者表示抗议,他说,他从来"不认为道德事实独立于任何人的信念或者决定"。[15]比如说,"任何一个相信奴隶制是错误的人,并且知道自己的观点现在几乎为其他所有的人分享,他都会认为一般道德情感已经改进了--至少在这一方面,因为奴隶制曾经被广泛实践并得到辩解。"[16]所以,德沃金说,一个人是不是认为道德进步了,有赖于他自己的道德确信,而不是独立于他的那种自然法意义上的客观事实。波斯纳在这一点上确实误解了德沃金,也许把这种"道德实在论"概括为"道德普遍主义"更为合适。然而,德沃金其实同样也没有对波斯纳的最核心观点进行反驳。波斯纳要挑战是那种对道德持某种"正确答案"及由此产生的道德进步论的观点。
实际上,德沃金早在《认真对待权利》一书中,就肯认了道德普遍主义,他认为权利论作为人类共同体的基本价值是普遍的。首先是自决原则,他认为每一个政治社会都有权利决定自己的政治文化和道德发展。自决原则并不仅仅因为一些价值观和思想产生于另一种文化而阻止一种文化对它们的接受。自决原则允许一种文化决定它自己的新的价值观和目标应该是什么一样--只要这种文化认定这些新思想是适合自己的。所以自决原则并不仅仅因为权利理论来自于中国之外的社会就禁止中国接受它。因为一种观点的有效性依赖于其包含的理性的力量,即其内容本身的适切性。而非制定者的权力和权威。应让接受者独立地评价这个观点,并且根据自己的需要决定是接受还是拒绝。这是一个大至对待外国文化,小至对待他人的不同价值观的态度问题。其次,一种观点对于任何人的适切性取决于对该观点所基于的基本价值观的接受程度。即"基本价值观的检验"(基本价值观与派生价值观的划分),权利论是派生价值观,是平等与理性政治道德这一基本价值观的派生。而显然,中国人也是追求这种基本价值观的。所以"不管法律和政治权利是否是西方的发明,这些权利是对某些问题和关怀所作出的反应,而这些问题和关怀本身决不是西方独有的。"[17]在晚近的《真理与客观性:你最好相信它》德沃金对他的观点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以反击那些后现代主义的各种形形色色的道德怀疑论。
在波斯纳与德沃金的论争中,可以发现,德沃金对于道德普遍主义的捍卫其实最后退守到了这样的一块阵地,即,这种对道德普遍主义的观点乃是德沃金自己的确信,而作为德沃金本人他也希望别人来认同他的道德普遍主义观点。然而,德沃金的问题在于,他一方面在主张这是他个人对于权利的确信,另一方面,他又把这种确信说成是确实是客观存在的。[18]这足以说明德沃金对修辞术应用的精通。至于当人们追问德沃金他为何得以确信时,他把权利的观念归为人的"自尊",那么"自尊"又是什么呢?自尊本身就是一个最为形而上的,到近代才形成的信念。因此,在最终,普遍的最低道德的有效性只适用于那些如德沃金一样的相信普遍的最低道德的人之中,[19]而对于波斯纳这样的实用主义者来说是不可能认同权利的普遍性的,虽然波斯纳作为一名法官仍然会从实用主义的立场同样保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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